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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 Technology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9

Nov 1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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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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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立 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立昂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事项的 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激励计划》的 规定,因1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公 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此次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 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 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 年11 月1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中规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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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 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及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的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 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 年11 月15 日,并同 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向59 名激励对象授予587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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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姚文英

独立董事:栾 凌

独立董事:关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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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11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