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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 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9
Sep 1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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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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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相关事 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公司(含控股子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 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 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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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 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 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 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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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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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 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设置了公司总营业收入增长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设置为:以2018 年 为基数,2019-2022 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0%、125%、150%、180%。 同时,激励对象所在的分公司、子公司、项目公司需至少完成与公司签定的《经 营业绩责任书》中利润总额业绩指标的80%,未达标的分公司、子公司、项目公 司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禁;但如果分公司、子公司未达标,其下 属的项目公司达标,视为该项目公司达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立昂技术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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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 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 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公司拟进行融资租赁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拟新增融资租赁暨关联交易的业务规 模适度,有助于进一步盘活现有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对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 响;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开展此次融资租赁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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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姚文英
独立董事:栾 凌
独立董事:关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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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9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