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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 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May 1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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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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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立昂技术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金涛 |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鹏 |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
一、 保荐工作概述
| 一、 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1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8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20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17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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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11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1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2019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19年12月23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学习、交流深圳交易所颁布的新文件制度和 上市公司再融资方面最新监管政策规定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 “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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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 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 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 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 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 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1.王刚、王燕、马鹰、新疆立润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新疆立润”)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所作股份限售及自愿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公司上市 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 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的情形, 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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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 6个月。” | ||
| 2.葛良娣、宁波中泽嘉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中泽嘉盟”)、乌鲁木齐和众 通联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北京金凤凰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吴江富坤赢通长三角科技创业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融汇达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新疆中企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新疆 金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路、葛良 玲、李刚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股份限 售及自愿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 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若今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 要求本人(本企业)延长股份锁定期,则本人(本 企业)承诺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 求进行股份锁定。” |
是 | 不适用 |
| 3.王刚、田军发、姚爱斌、周路、葛良娣、丁辉、 陈建民、马鹰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股份 限售及自愿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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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在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则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 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 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 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 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 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6个月。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 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
||
| 4.宁玲、李刚业、王义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所作股份限售及自愿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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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 本人在发行人处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 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同时,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 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 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
||
| 5.王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股份减持 承诺“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 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 下,根据自身需要择机择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 1、减持前提: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 章,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二年内不减持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3、减持价格:锁定期满二年后可以以符合法律 规定的价格减持; 4、减持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 进行;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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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 5、减持公告:减持前至少提前四个交易日通知 发行人,由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约束措施:若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 承诺,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
||
| 6.葛良娣、新疆立润、中泽嘉盟就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所作股份减持承诺“在所持发行人股票 锁定期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 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根据自身需要择机择量 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1、减持前提: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 章,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二年内减持发行人股 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股份数的100%; 3、减持价格:锁定期满二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 行价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二年后可以以符合法 律规定的价格减持; 4、减持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 进行; 5、减持公告:减持前至少提前四个交易日通知 发行人,由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约束措施:若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 承诺,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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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 7.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分红承诺 “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 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 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 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1)利润分配的形 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 中期利润分配。(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当年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 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 利分配。(3)利润分配的顺序:公司在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他配。 (4)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度 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 进行现金分红。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情况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
是 | 不适用 |
| 8.王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未 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股份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及 活动; 2、本人愿意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不直 接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间接从事构成与股份公司业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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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 务有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3、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 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 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 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委派人员 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4、未来如有在股份公司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 商业机会,本人将介绍给股份公司;对股份公司已 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人将在投资方向 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 5、如未来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拟进行与股份 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务,本人将行使否决权, 避免其与股份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以维护股份公司 的利益。 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 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
||
| 9.公司、王刚、葛良娣、杨良刚、周路、田军发、 姚爱斌、丁辉、马鹰、陈建民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所作稳定股价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 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 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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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 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2、建议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建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在发行人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王刚将严格按 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发行人 股票的义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 行该预案所述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 措施确保该预案的施,以维护发行人股价稳定、保 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
||
| 10.公司、王刚、葛良娣、杨良刚、周路、田军发、 姚爱斌、丁辉、马鹰、陈建民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所作稳定股价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当触发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将根据证券 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 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有关稳 定股价预案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股份回购稳定股 价事项。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 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 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 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 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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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 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 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和应取得的分红予以扣 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
||
| 11.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的关于招股说 明书的承诺“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 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 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 措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
是 | 不适用 |
| 12.王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关于 招股说明书的承诺“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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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 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 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启动股份购回措施,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 股份。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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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葛良娣、杨良刚、周路、田军发、姚爱斌、黄 浩、王燕、孙卫红、宁玲、李刚业、王义、丁辉、 陈建民、马鹰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 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承诺“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
是 | 不适用 |
| 14.公司、王刚、葛良娣、新疆立润、中泽嘉盟、 杨良刚、周路、田军发、姚爱斌、黄浩、王燕、孙 卫红、宁玲、李刚业、王义、丁辉、陈建民、马鹰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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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 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关于未履行 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 披露的承诺,公司如果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 诺事项,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公司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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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陈建民、丁辉、葛良娣、黄浩、李刚业、马鹰、 新疆立润、中泽嘉盟、宁玲、孙卫红、田军发、王 刚、王燕、王义、杨良刚、姚爱斌、周路就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 施的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 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 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如果因未 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 16.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1、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 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证监 会及交易所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进行募集资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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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 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 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公司盈利能 力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行 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募 集资金将重点投入并推动公司主业发展,通过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继续做强、 做优、做大主营业务,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以提高 盈利能力。 3、提高运营效率,增强现有资产的盈利能力 公司将通过提升现有业务的运营管理,通过项 目管理的不断细化与流程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的 周转效率,从而增强现有服务的盈利能力。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 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 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 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 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 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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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 17.王刚、葛良娣、杨良刚、周路、田军发、姚爱 斌、黄浩、王燕、孙卫红、丁辉、陈建民、马鹰就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的承诺“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 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 资、消费活动行为进行约束。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是 | 不适用 |
四、 其他事项
| 四、 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未发生前述情形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
未发生前述情形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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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 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金 涛 赵 鹏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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