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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FOO — AGM Information 2018
Jun 2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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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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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〇七年股東常會
議事手冊
日期:民國一〇七年六月八日
地點:新竹縣關西鎮仁安里拱子溝六十號
(六福村主題遊樂園)
| $\sim$ | ||||||||||||||||||||||
|---|---|---|---|---|---|---|---|---|---|---|---|---|---|---|---|---|---|---|---|---|---|---|
| 壹 丶 開 會 程 序 ................................. | ||||||||||||||||||||||
| 贰 丶 會 議 議 程 ............................... | 2 | |||||||||||||||||||||
| 參 、 報 告 事 項 | ||||||||||||||||||||||
| 肆 丶 承 認 事 項 ................................. | 4 | |||||||||||||||||||||
| 伍 丶 討 論 事 項 ................................. | - 5 | |||||||||||||||||||||
| 陸 丶 選 舉 事 項 ................................. | 6 | |||||||||||||||||||||
| 柒 丶 其 他 議 案 ................................. | ||||||||||||||||||||||
| 捌 丶 臨 時 動 議 ................................. | ||||||||||||||||||||||
| 玖、附錄 | ||||||||||||||||||||||
| 一丶營業報告書 | ||||||||||||||||||||||
| 二、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 ||||||||||||||||||||||
| 三、「誠信經營守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
| 四、誠信經營守則 | ||||||||||||||||||||||
| 五、「董事會議事規範」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
| 六、董事會議事規範 | ||||||||||||||||||||||
| 七、會計師查核報告 | ||||||||||||||||||||||
| 一◯六年度個體財務報表 | ||||||||||||||||||||||
| 八、會計師查核報告(合併財務報表) | ||||||||||||||||||||||
| 一○六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 ||||||||||||||||||||||
| 九、一〇六年度虧損撥補表 | ||||||||||||||||||||||
| 十、「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52 | ||||||||||||||||||||||
| 十一、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
| 十二、股東會議事規則 | ||||||||||||||||||||||
| 十三、公司章程 | ||||||||||||||||||||||
| 十四、董事、監察人持股情形 |
目 錄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七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 宣布開會 | |||||
|---|---|---|---|---|---|
| -- | -- | ------ | -- | -- | -- |
- 二、主席致詞
- 三、報告事項
- 四、承認事項
- 五、討論事項
- 六、選舉事項
- 七、其他議案
- 八、臨時動議
- 九、散會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〇七年股東常會會議議程
時間:一〇七年六月八日 (星期五)上午九時整 地點:新竹縣關西鎮仁安里拱子溝六十號 (六福村主題遊樂園)
一、宣布開會 (報告出席股數)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 (一) 一〇六年度營業報告書
- (二)一〇六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 (三)修訂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部分條文案
- (四) 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部分條文案
四、承認事項:
(一)一〇六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 (二) 一〇六年度虧捐撥補案
- 五、討論事項:
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分條文案
六、選舉事項:
全面改選本公司董事案
七、其他議案
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行為之限制案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
報告事項
一、一〇六年度營業報告書,敬請 鑒核。
說 明:一〇六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附錄一,第10頁至第13頁。
二、一〇六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書,敬請 鑒核。 說 明:一〇六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附錄二,第14頁。
三、修訂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部分條文案,敬請 鑒核。
說 明:為配合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及相關法令規定,擬修訂本公司「誠信經 營守則」部份條文,請參閱本手冊附錄三,第15頁至第24頁。
四、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部分條文案,敬請 鑒核。
說 明:為配合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及相關法令規定,擬修訂本公司「董事會 議事規範,部份條文,請參閱本手冊附錄五,第28頁至第29頁。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一〇六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一〇六年度營業報告書、個體財務報表暨合併財 務報表業經本公司董事會編造完竣。其中個體財務報表 暨合併財務報表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郭欣頤 、寇惠植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 報告,連同營業報告書送請監察人查核完畢,並出具書 面查核報告書在案。
- (二) 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個體財務報表暨合併財 務報表,請參閱本手冊附錄一,第10頁至第13頁及附錄 七至八,第34頁至第50頁。
- 決 議:
-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一〇六年度虧捐撥補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本公司一〇六年度虧捐撥補表,請參閱本手冊附錄九,第51 百。
- 決 議:
討論事項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 論。
- 說 明: (一)為配合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及相關法令規定,擬修訂本辦 法名稱及部份條文。
(二)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附錄十第52頁至第 55頁。
決 議:
選舉事項
董事會提
- 案 由:全面改選本公司董事案。
- 說 明: (一) 本公司現任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於 107 年 6 月 23 日屆 滿,擬於本次股東常會提前進行全面改選。
- (二) 依本公司章程第15條、第15條之1規定,設置審計委 員會替代監察人,本次擬選董事七人,包含獨立董事三 人,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 (三) 新任董事任期三年, 自107年6月08日至110年6月 07日止。原任董事及監察人任期至本次股東常會完成時 止。
- (四)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經本公司107年4月24日董 事命塞杏通過,茲將相關資料載明如下:
| 董事候選人 | 1 | 2 | 3 | 4 |
|---|---|---|---|---|
| 姓名 | 莊村徹 | 莊豐如 | 賴振融 | 財團法人莊 福文化教育 基金會(代 表人:許翠 芳) |
| 持有股數 | 9,827,480 | 16, 728, 570 10, 344, 969 21, 963, 433 | ||
| 學歷 | 淡江大學 | 工大學 | 加州州立理 美國帝芬大 實踐大學 學 |
|
| 經歷 | (股)公司 董事長 董事長 一禮餐飮(股) 董事 會董事 (股)公司董事 公司監察人 |
公司董事長 公司副總經理 公司總經理 公司董事 六福開發建設 總經理 顧問(股)公司 六福物業管理 顧問(股)公司 顧問(股)公司總經理 公司董事長 一禮餐飲(股) 公司董事長 文化教育基金 三 仙 台 飯 店 發(股)董事 三 仙 台 飯 店 國元影業(股) 公司董事長 融豐投資有限 公司董事長 |
一濃營造(股) 六福開發(股) 一濃營造(股) 六福開發股份 六福開發建設 一濃螢造(股) 六福開發建設 (股)公司 六福物業管理 (股)公司董事 六福物業管理 豐融開發(股) 財團法人莊福 公司董事 儷山林休閒開 (股)公司董事 九融投資有限 |
有限公司董事 |
| 獨立董事候選人 | |||
|---|---|---|---|
| 姓名 | 劉恒逸 | 李坤明 | 邱群傑 |
| 持有股數 | 4, 108 | ||
| 學歷 | 企業管理策略傾士 博士 |
台灣大學國際美國帝芬大學中國文化大學 | 法學碩士 |
| 經歷 | 薪酬委員 | 六福開發(股)公司 廣臻聯合會計師事 1. 安步法律事務所 務所合夥會計師 |
主持律師 2.3642 法派董事 |
(五) 本次選舉依本公司修訂後之「董事選任程序」為之。 選舉結果:
其他議案
董事會提
- 由: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行為之限制案,提請 討 案 論。
- 說 明: (一) 依公司法第209條之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 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 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二) 為借助本公司董事之專才與相關經驗,在無損及本公司 利益,擬提請股東會同意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 行為之限制。
決 議:
臨時動議
散會
附錄一
營 業 報 告 書
六福旅遊集團 106年度營業收入達到近年來新高 3, 254, 653 仟元, 而六福皇宮、六福 萬怡酒店在市場景氣變化、觀光旅館供給持續增加的挑戰下仍能營業收入持平實屬不易, 其中甫開幕兩年的六福萬怡酒店 106 年度營業收入 661, 900 仟元,較 105 年度成長 26, 65%, 損益雖仍是負數,但實際上營運績效亮眼,虧損較前一年減少約76,000仟元,對新飯店前 期投入而言績效表現優異。謹將本公司106年度營業結果報告如下
- 一、營業計畫實施成果:
- (一)關西總公司
106年度六福村主題遊樂園參觀人數1,286,939人,較105年度參觀人數1,438,172 人,減少 151, 233 人,減少幅度約 10. 52%。關西六福莊 106 年住房率 59. 37%, 較 105 年度住房率 56.12%,增加 3.25%。關西總公司營業收入 1,069,006 仟元, 其中遊園收入487,423仟元,佔關西總公司收入的46%,客房收入225,739仟元, 佔關西總公司收入的21%,餐飲收入231,600仟元,佔關西總公司收入的22%, 銷貨收入 104, 717 仟元,佔關西總公司收入的 10%,其他收入 19, 527 仟元,佔關 西總公司收入的1%。
(二)台北分公司
106 年度六福客棧接待旅客 110, 165 人,較 105 年度接待旅客 118, 503 人,減少 8. 338 人, 減少幅度約 7. 04%。106 年度住房率 75. 69%, 較 105 年度住房率 81. 29 96, 減少 5.696。台北分公司營業收入 233, 116 仟元, 其中客房收入 99, 827 仟元, 佔台北分公司收入的43%, 餐飲收入114,627 仟元, 佔台北分公司收入49%,其 他收入18,662仟元,佔台北分公司收入的8%。
(三)南京分公司
106年度台北威斯汀六福皇宮接待旅客 96,839人,較 105年度接待旅客 112,365 人, 減少 15.526人, 減少幅度約 13.82%。106年度住房率 67.75%, 較 105年度 住房率74.24%, 減少 6.49%。南京分公司營業收入 1.230.422 仟元, 其中客房收 入 455.246 仟元,估南京分公司收入的 37%, 餐飲收入 734.890 仟元,估南京分 公司收入60%, 其他收入40.286 仟元, 佔南京分公司收入的3%。
(四)南港分公司
106年度台北六福萬怡酒店住房率 54.61%,南港分公司營業收入 661.900 仟元, 其中客房收入368.395仟元,佔南港分公司收入的56%,餐飲收入197.182仟元, 佔南港分公司收入的30%,其他收入96.323仟元,佔南港分公司收入14%。
(五) 長春分公司
106年度六福居住房率 78.68%,較 105年度住房率 90.19%,減少 11.51%。長春分 公司營業收入 60, 209 仟元。
二、合併財務報告:
(一) 資產負債淨值部份:
截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總資產共為 9,364,429 仟元,其中負債總額為 5.843.572 仟元,估總資產62%,淨值總額為3.520.857 仟元,估總資產38%。
(二)損益部份:
106年度營業收入 3.254.653 仟元, 扣除營業成本 2.687.081 仟元(成本率 83%), 營業毛利 567, 572 仟元 (毛利率 17%)。營業費用 1, 174, 200 仟元 ( 費用率 36% ), 營業淨損為 606, 628 仟元 ( 營業淨損率 19% ), 扣除營業外支出 422, 426 仟元, 本 期稅前淨損為 1,029,054 仟元 (稅前淨損率 32%),所得稅費用 144 仟元,本期稅 後淨損為1,029,198仟元。
(三)預算執行情形:
依法令規定本公司無須公開106年度財務預測資訊,故無106年度預算執行資料。
三、展望:
台北威斯汀六福皇宮
台北威斯汀六福皇宮於107年4月接獲租賃方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因對 用地另有計畫,將於107年12月底終止與我方租賃契約,六福皇宮將營運至今年12月31 日止。
台北威斯汀六福皇宮自 1999 年開幕以來,為台北市五星級國際觀光飯店寫下歷史新 頁,近 20 年來,創造了獨一無二的品牌價值。即使在近期不可預期市場變化,導致未來各 項經營環境變數的不確定性增加下,106年平均住房仍維持近七成,平均房價(ADR) NT\$ 6,387,高於台北市國際觀光飯店平均房價 NT\$4,607,也逼近一線地段房價,營運成績受 到市場肯定,歷年來更屢獲大獎,95年獲台北市平均住房率及單價最高之國際級五星級飯 店、102年榮獲《旅遊週刊》讀者票選大獎 The Best Hotel Chain 最佳連鎖飯店, 亞太區, 以 106 年而言,就榮獲世界旅遊獎 (World Travel Awards) 最佳商務飯店獎、 Tripadvisor2017 優等, 餐飲部分同樣備受肯定, 絲路宴獲工商時報 2017 臺灣服務業大評 鑑 Buffet 餐廳金牌、東森財經「一起輕旅行」節目 2017 全台 Buffet 大評比第一名, 頤園 榮獲攜程「美食林」2017全球旅行餐廳精選榜…等。
大環境不可預測的因素影響下,租金佔比高並連年調漲,經長年協商未果,非營運成 本逐年增加。感謝20年來所有消費者、合作夥伴及股東的一路支持,我們會帶著從這個國 際品牌學習到的所有寶貴經驗,延續至六福旅遊集團旗下其他品牌。
六福客棧
六福客棧擁有中國風外觀造景及典雅懷舊裝置藝術特色,傳承近50年悠久歷史飯店品 牌,打造有著老台北人回憶的茶餐廳,中式復古時尚風情觀光飯店。107年度將持續加強 餐飲事業之服務及料理水準,以明亮寬敞的空間,著重市場區隔及差異化、加強客棧特色 (Unique Selling Point),結合容棧內各餐廳的主題特色、旅展住宿專案與關係企業及外 部資源作異業結盟,積極加強鎖定日本等亞洲及國內觀光客,拓展市場;國賓影城長春廣 場商圈的形成,將帶動週邊消費市場發展,將能吸引更多年輕族群前來,讓客棧年輕化。
六福村主題遊樂園
六福村主題遊樂園除擁有台灣目前最具規模之開放式野生動物園,包括約七十種、近 千頭動物,提供國人近距離觀賞野生動物生態之美,全台首創4D 猛獸籠車體驗「勇闖猛獸 島,設施,人獅角色互換,人關籠前進猛獸區,與嗜血的獅虎猛獸們零距離接觸,並觀賞 獨家猛獸餵食秀,並以動物主題創造「品牌價值」差異化,整合開發新型態遊樂產品及活 動,開拓新客群及通路。另規劃有『美國大西部』、『南太平洋』、『阿拉伯皇宮』、『非洲部 落』等四大主題村,堪稱為國內真正的訴求夢幻歡樂的主題遊樂園。園內除30項以上驚險 刺激的遊樂設施之外,定時演出的各項精彩歌舞表演及大型遊行、超過10間以上的五星級
道地各式料理餐廳以及主題商店等,皆讓遊客置身在時空交錯的娛樂環境,亦夢幻亦現實, 享受主題村內所提供的樂趣與驚奇。
行銷策略中除針對不同年齡層的遊客規劃各項動物互動式等主題優惠活動、每季更新 園內專業級娛樂表演節目,亦將規劃新增多元化遊樂設施,期望能建立更優質以及多元化 的品牌形象予遊客,使其每次造訪都能有新奇及嶄新的遊園體驗。
未來將持續投入極大心力營造樂園異國風情的擬真威受,充分活化利用野生動物、主 題秀、大型花車遊行、吉祥物等,規劃各項推陳出新的獨特產品,持續以創新服務、感動 體驗,擁有動物生態體驗,創造最多歡笑與感動回憶的主題樂園,並搭配關西六福莊飯店 多元化之遊樂服務,滿足全家人的複合式遊樂園成風潮,成為遊客心目中充滿活力與歡樂 的製造者,達到永續經營的目標。
六福水樂園
提供多達15項戲水設施的超值選擇,是全台唯一呈現希臘鄉村特色與渡假風格的水上 樂園,結合六福村之資源同步宣傳,訴求水陸活動雙重享樂,深受擁有國小學童的家庭及 高中、大專生喜愛。面臨全球氣候變化,夏季氣溫逐年攀升,戲水消暑的需求增加,將持 續以訓練有素的服務人員,提供入園遊客最安全、最優質、滿意度最高的水上娛樂服務。
關西六福莊渡假旅館
標榜為全亞洲唯一的動物生態渡假飯店,以『無毒環保、回歸原始、私房景點』的概 念,結合非洲狩獵及生態環保風格,尊重自然,寓教於樂,擁有一趟觸動心靈的原野生態 之旅,訴求「與動物零距離的全新且獨一無二的渡假體驗」成為最佳親子旅遊度假飯店領 導品牌,成功引領亞洲旅遊奢華新風潮。飯店緊鄰六福村主題遊樂園旁,依動物與生態景 觀建構,容房擁有大片觀景落地窗,強調打開窗,就可以看見各式非洲放養草食性動物, 讓生態旅遊與遊樂園娛樂的動線完整貼合,也為六福村主題遊樂園的整體資源與旅遊魅力 再延伸。
台北六福萬怡酒店
六福旅遊集團成功與全球首屈一指萬豪國際集團Marriott International 旗下的萬怡 酒店 Courtvard by Marriott Hotel 國際品牌合作,為台灣市場帶入新的國際連鎖品牌飯 店,是近年北市稀有大規模超過1萬6千坪的物件,位處台鐵、高鐵、捷運三鐵共構的黃 金區位,集合購物商場、商辦大樓與五星觀光飯店,並結合集團的餐飲烘焙、物業管理與 營造建設資源。飯店地點鄰近南港展覽館以及內湖科學園區,除鄰近商務客層團體旅遊與 會議等市場需求;並結合商務會議、旅行社與航空公司推廣套裝與主題專案;社會團體推 廣社區文藝活動,以吸收國內外觀光團體遊客,公司企業之會議及一般觀光散客,在營運 甫滿兩年之際,2018首屆「台北米其林指南」名單中,除了眾所矚目的「餐廳」評鑑外, 在「酒店」評鑑中,台北六福萬怡酒店被列為「頂級的舒適享受」等級的推薦之列。
本集團經營團隊帶領全體員工努力,秉持消費者對集團各事業體的喜愛與期待,面臨 旅遊市場新興飯店及遊樂園競相加入分食市場經營,觀光遊樂業競爭更加激烈情況下,仍 積極推動各項行銷計劃,開發新的客源市場,持續透過不斷的超越自我、精進服務內容、 提供更優質、全方位的旅遊觀光商品發展,並結合潮流時尚及國際化的特點,深耕台灣, 放眼全球,致力成為消費者心中第一首選的旅遊事業品牌。並努力進行內控管理並積極節 流,以期達到利潤極大化之目標,且一直維持著健全的財務結構。展望未來,除了加強軟 體服務,在硬體設施方面亦不斷汰舊換新,以提供顧客最佳消費場所,並積極對外拓展品 牌,期能持續擴大營收,為公司創造更大獲利,以嘉惠股東,不負股東之期望。

附錄二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茲 准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一〇六年度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 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郭欣頤、寇惠植兩位會計師共同查 核簽證,連同營業報告書暨虧捐撥補案,經本監察人等查核完竣, 認為尚無不符, 依公司法第二一九條規定, 繕具報告書, 敬請 鑒核。
此 $L$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一〇七年股東常會

中 華 民 國 $\Omega$ 七年三月十三 日
附錄三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誠信經營守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擬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第一條 (訂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本公司基於公平、誠實、守信、透明 原則從事商業活動,為落實誠經營之 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並積極防範不 誠信行為,建立良好商業運作之參考 架構,特訂定本守則。 本守則之適用範圍及於本公司與子公 司。 |
第一條 (訂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本公司基於公平、誠實、守信、透明 原則從事商業活動,為落實誠信經營 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並積極防範 不誠信行為,建立良好商業運作之參 考架構,特訂定本守則。 本守則之適用範圍及於本公司之子公 司、直接或間接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 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其他具有實質 控制能力之機構或法人等集團企業與 組織(以下簡稱集團企業與組織)。 |
酌作文字 修正。 |
| 第二條 (適用對象) 本守則所稱本公司人員,係指本公司 之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或 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人。 本公司人員藉由第三人提供、承諾、 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推定為 本公司人員所為。 |
第二條 (禁止不誠信行為)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 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 (以下簡稱實質控制者), (以下略) |
原第二條 第一項前 段條文改 定義本守 則適用對 象,並配合 設置審計 委員會刪 除監察人 相關規定。 |
| 第三條 (不誠信行為) 本守則所稱不誠信行為,係指本公司 人員於執行業務過程中,為獲得或維 持利益,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 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從事其 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 行為。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 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 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 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 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第二條 (禁止不誠信行為) (以上略)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 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 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 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 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 (以下 簡稱不誠信行為)。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 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 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 (理 事)、監察人 (監事)、經理人、受僱 人、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原第二條 第一項後 段與第二 項條文調 整為第三 條,並定義 不誠信行 為。 |
| 擬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第四條 (利益態樣) 本守則所稱利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 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 餽赠、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 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 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 此限。 |
第三條 (利益態樣) 本守則所稱利益,其利益係指任何有 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 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 待、回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 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時,不在此限。 |
條號修 改,酌作文 字修正。 |
| (刪除) | 第四條(法令遵循) 本公司應遵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 商業會計法、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 條例、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上市上櫃相關規章或其他 商業行為有關法令,以作為落實誠信 經營之基本前提。 |
依金管會 頒布參考 範例,刪除 原第四條 條文。 |
| (删除) | 第五條(政策) 本公司應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 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 並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 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
依金管會 頒布參考 範例,刪除 原第五條 條文。 |
| 第五條(專責單位) | 第十七條 (組織與責任) 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 任人及實質控制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義務,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 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 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 |
依金管會 頒布參考 範例,刪除 原第十七 條第一項 條文,並修 |
| 本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設人 力資源部為專責單位,負責誠信經營 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 主要掌理下列事項,並定期向董事會 報告: 一、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公司 經營策略,並配合法令制度訂定確保 誠信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
本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設人 力資源部為專責單位,負責誠信經營 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 主要掌理下列事項,並定期向董事會 報告: 一、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公司 經營策略,並配合法今制度訂定確保 誠信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
改條次為 第五條。 |
| 二、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並於 各方案内訂定工作業務相關標準作業 程序及行為指南。 三、規劃內部組織、編制與職掌,對 營業範圍內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 業活動,安置相互監督制衡機制。 四、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五、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之有效 性。 六、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 |
二、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並於 各方案內訂定工作業務相關標準作業 程序及行為指南。 三、規劃內部組織、編制與職掌,對 營業範圍內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 業活動,安置相互監督制衡機制。 四、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五、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之有效 性。 六、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 |
| 擬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說明 |
|---|---|---|
| 估落實誠信經營所建立之防範措施是 否有效運作,並定期就相關業務流程 進行評估遵循情形,作成報告。 |
估落實誠信經營所建立之防範措施是 否有效運作,並定期就相關業務流程 進行評估遵循情形,作成報告。 |
|
| 第六條 (禁止收受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人員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 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 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 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 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 |
第六條(防範要點) 本公司為落實前條之經營理念及政 策,另訂「利益迴避申報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管理辦法)。 前項訂定之管理辦法,應符合本公司 及集團企業與組織營運所在地之相關 法令。 |
依金管會 頒布參考 範例,刪除 原第六條 防範要點 條文,改列 禁止收受 不正當利 益條文。 |
| (删除) | 第七條(防範要點之範圍) 本公司訂定管理辦法時,應分析營業 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 活動,並加強相關防範措施。 守則及相關管理辦法應包含下列行為 之防範措施: 一、行賄及收賄。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 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 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六、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七、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製造、 提供或銷售時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 全。 |
依金管會 頒布參考 範例,刪除 原第七條 條文。 |
| 擬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第七條(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 他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 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 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 業交易行為。 |
第十三條(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 其他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 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 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 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 為。 |
修改條 號,並依第 二條定義 本公司人 員表述本 公司人員。 |
| 第八條(禁止行賄及收賄)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 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 形式之不正當利益,包括回扣、佣金、 疏通費或透過其他途徑向客戶、代理 商、承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 益。但符合營運所在地法律者,不在 此限。 |
第十條 (禁止行賄及收賄)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受僱 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 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 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包括回扣、佣金、疏通費或透過其他 途徑向客戶、代理商、承包商、供應 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 或收受不正當利益。但符合營運所在 地法律者,不在此限。 |
修改條 號,並依第 二條定義 本公司人 員表述本 公司人員。 |
| 第九條 (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本公司人員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 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 符合政治獻金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 程序,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 優勢。 |
第十一條 (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 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 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 金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序,不得 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
修改條 號,並依第 二條定義 本公司人 員表述本 公司人員。 |
| 第十條(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本公司人員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 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 為變相行賄。 |
第十二條 (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 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 令及内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
修改條 號,並依第 二條定義 本公司人 員表述本 公司人員。 |
| 第十一條(利益迴避) 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 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所列 |
第十九條 (董事及經理人之利益迴避) 本公司應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 據以鑑別、監督並管理利益衝突所可 能導致不誠信行為之風險,並提供適 當管道供董事、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 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主動說明其 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 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所列 |
依金管會 頒布參考 範例,刪除 原第十九 條第一項 條文,餘改 列第十一 條。 |
| 擬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說明 |
|---|---|---|
| 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 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 |
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 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 |
|
| 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 | 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 | |
| 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 | 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 | |
| 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 | 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 | |
| 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 | 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 | |
| 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 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 |
| 本公司人員不得藉其在公司擔任之職 |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 | |
| 位或影響力,使其自身、配偶、父母、 子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
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藉其在 公司擔任之職位或影響力, 使其自 |
|
| 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獲 | ||
| 本公司人員不得將公司資源使用於公 | 得不正當利益。 | |
| 司以外之商業活動,且不得因參與公 | ||
| 司以外之商業活動而影響其工作表 | ||
| 現。 | ||
| 第十二條 (智慧財產權) | 第十四條 (智慧財產權) | 修改條 |
| 本公司人員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 規、公司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 |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 |
號,並依第 二條定義 |
| 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不得使 | 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公司內部 | 本公司人 |
| 用、洩漏、處分、燬損或有其他侵害 | 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 | 員表述本 |
| 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 權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 | 公司人員。 |
| 分、燬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 | ||
| 行為。 | ||
| 第十三條 (商業行為) | 第十五條 (商業行為) | 修改條 |
| 本公司從事營業活動,應依公平交易 | 本公司應依相關競爭法規從事營業活 | 號,並酌作 |
| 法及相關競爭法規,不得固定價格、 操縱投標、限制產量與配額,或以分 |
動,不得固定價格、操縱投標、限制 產量與配額,或以分配顧客、供應商、 |
文字修正。 |
| 配顧客、供應商、營運區域或商業種 | 營運區域或商業種類等方式,分享或 | |
| 類等方式,分享或分割市場。 | 分割市場。 | |
| 第十四條(消費者保障) | 第十六條(消費者保障) | 修改條號 |
| 本公司人員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發、採 |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 | 與段落,並 |
| 購、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應遵循 | 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 | 依第二條 |
| 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確保產品及服 | 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發、採購、製造、 | 定義本公 |
| 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 制定且公開其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 |
提供或銷售過程,應遵循相關法規與 國際準則,確保產品及服務之資訊透 |
司人員表 述本公司 |
| 人權益保護政策,並落實於營運活 | 明性及安全性, 制定且公開其消費者 | 人員。 |
| 動,以防止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 |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政策,並 | |
| 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 落實於營運活動,以防止產品或服務 | |
| 健康與安全。 | 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 | |
| 有事實足認本公司商品、服務有危害 | 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有事實足 | |
| 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安全與健康 | 認其商品、服務有危害消費者或其他 | |
| 之虞時,原則上應即回收該批產品或 | 利害關係人安全與健康之虞時,原則 | |
| 停止其服務。 | 上應即回收該批產品或停止其服務。 |
| 擬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第十五條 (保密協定) | (無) | 依金管會 |
| 本公司人員應遵守證券交易法之規 | 頒布參考 | |
| 定,不得利用所知悉之未公開資訊從 | 範例增列。 | |
| 事內線交易,亦不得洩露予他人,以 | ||
| 防止他人利用該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 | ||
| 交易。 | ||
| 參與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 | ||
| 受讓、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 | ||
| 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其他機構 | ||
| 或人員,應與本公司簽署保密協定, | ||
| 承諾不洩露其所知悉之本公司商業機 | ||
| 密或其他重大資訊予他人,且非經本 | ||
| 公司同意不得使用該資訊。 | ||
| 第十六條(宣示誠信經營政策) | 第八條 (承諾與執行) | 修改條 |
| 本公司於內部管理規章、年報、公司 | 本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應於內部規 | 號,並酌作 |
| 網站或其他文宣上揭露誠信經營政 | 章及對外有關文件中明示誠信經營之 | 文字修正。 |
| 策,並適時於產品發表會、法人說明 | 政策,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承諾積極 落實,並於內部管理及外部商業活動 |
|
| 會等對外活動上宣示,使供應商、客 戶或其他業務相關機構與人員均能清 |
中確實執行。 | |
| 楚瞭解本公司誠信經營理念與規範。 | ||
| 第十七條(誠信經營商業活動) | 第九條 (誠信經營商業活動) | 修改條 |
| 本公司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 | 號,並依金 | |
| 與透明之方式進行商業活動。 | 管會頒布 | |
| 本公司與他人建立商業關係前,應先 | 本公司於商業往來之前,應考量代理 | 參考範 |
| 行評估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 | 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 | 例,刪除原 |
| 商業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誠信經 | 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有不誠信行為 | 第九條第 |
| 營政策,以及是否曾涉有不誠信行為 | 紀錄,宜避免與有不誠信行為紀錄者 | 一項條 |
| 之紀錄,以確保其商業經營方式公 | 進行交易。 | 文,增列第 |
| 平、透明且不會要求、提供或收受賄 | 三項條 | |
| 賂。 | 文,餘酌作 | |
| 本公司人員於從事商業行為過程中, | 文字修正。 | |
| 應向交易對象說明公司之誠信經營政 | ||
| 策與相關規定,並明確拒絕直接或間 | ||
| 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 | ||
| 或名義之不正當利益。 | ||
| 本公司與他人簽訂契約,應充分瞭解 | 本公司與他人簽訂契約,其內容宜包 | |
| 對方之誠信經營狀況,並將遵守本公 | 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對人如 | |
| 司誠信經營政策納入契約條款,業務 | 涉及不誠信行為,得隨時終止或解除 | |
| 往來或合作對象有不誠信行為者,應 | 契約之條款。 | |
| 立即終止或解除契約。 |
| 擬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第十八條(公司人員涉及不誠信行為 之處理) |
第二十三條 (檢舉與懲戒) | 修改條 號,並酌作 |
| 本公司訂定檢舉制度,涵蓋下列事項: | 本公司應訂定具體檢舉制度,並應確 實執行,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
文字修正。 |
| 一、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 | 一、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 | |
| 舉信箱、專線,供公司內部及外部人 | 舉信箱、專線,供公司內部及外部人 | |
| 二、指派人力資源部為檢舉受理專責 | 二、指派人力資源部為檢舉受理專責 | |
| 管,應呈報至董事,並訂定檢舉事項 | 管,應呈報至董事,並訂定檢舉事項 | |
| 序。 | 序。 | |
| 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與保存。 | 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與保存。 | |
| 五、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 當處置之措施。 |
五、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 當處置之措施。 |
|
| 六、檢舉人獎勵措施。 本公司人力資源部如經調查發現重大 |
六、檢舉人獎勵措施。 本公司人力資源部如經調查發現重大 |
|
| 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捐害之盧 時,應立即作成報告,以書面通知董 |
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捐害之虛 時,應立即作成報告,以書面通知董 |
|
| 事。 | 事。 | |
| (删除) | 第十八條 (業務執行之法令遵循) | 依金管會 頒布參考 |
| 僱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應 遵守法令規定及管理辦法。 |
範例,刪除 原第十八 |
|
| 條條文。 | ||
| 為之處理) | 頒布參考 | |
| 信行為,其行為如涉有不法情事,公 | ||
| 關;如涉有公務機關或公務人員者, | ||
| 專線或委託其他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 員使用。 單位,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主 之類別及其所屬之調查標準作業程 三、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調查 四、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之保密。 第十九條(他人對公司從事不誠信行 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對公司從事不誠 司應將相關事實通知司法、檢察機 應通知政府廉政機關。 |
專線或委託其他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 員使用。 單位,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主 之類別及其所屬之調查標準作業程 三、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調查 四、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之保密。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 (無) |
依金管會 範例增列。 |
| 擬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説明 |
|---|---|---|
| (刪除) | 第二十條 (會計與內部控制) 本公司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 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 部控制制度,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 帳戶,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 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查核前項 制度遵循情形,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 董事會,且得委任會計師執行查核, 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士協助。 |
依金管會 頒布參考 範例,刪除 原第二十 條條文。 |
| (删除) | 第二十一條 (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本公司依第六條規定訂定之管理辦法 應具體規範董事、經理人、員工及實 質控制者執行業務之作業程序及行為 指南,其內容包含下列事項: 一、提供或接受利益須符合正常社交 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 務之虞。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三、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 程序及金額標準。 四、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之規 定,及其申報與處理程序。 五、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商業敏感 資料之保密規定。 六、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商、客 戶及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規範及處理 程序。 七、發現違反企業誠信經營守則之處 理程序。 八、對違反者採取之紀律處分。 |
依金管會 頒布參考 範例,刪除 原第二十 一條條文。 |
| 擬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第二十條 (宣導、考核與懲戒) 本公司應定期對本公司人員宣導落實 誠信行為。 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政策與員工績效 考核及人力資源政策結合,設立明確 有效之獎懲制度及申訴制度。 本公司對於本公司人員違反誠信行為 情節重大者,應依相關法令或依公司 人事規章予以解任或解雇。 本公司應於內部網站揭露違反誠信行 為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 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
第二十二條 (教育訓練及考核) 本公司應定期向董事、受僱人及受任 人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本公司應定期對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舉 辦教育訓練與宣導,並邀請與公司從 事商業行為之相對人參與,使其充分 瞭解公司誠信經營之決心、政策、防 範方案及違反不誠信行為之後果。 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政策與員工績效 考核及人力資源政策結合,設立明確 有效之獎懲制度。 第二十四條(懲戒處理) 本公司應 明訂及公布違反誠信經營規 定之懲戒與申訴制度,並即時於公司 內部網站揭露違反人員之職稱、姓 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 等資訊。 |
將原第二 十二條與 第二十四 條整併為 第二十 條,並依金 管會頒布 參考範 例,酌作文 字修正。 |
| (删除) (删除) |
第二十五條 (資訊揭露) 本公司應建立推動誠信經營之量化數 據,持續分析評估誠信政策推動成 效,於公司網站、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揭露其誠信經營採行措施、履行情形 及前揭量化數據與推動成效,並於公 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誠信經營守則之內 容。 第二十六條(誠信經營守則之檢討與 |
依金管會 頒布參考 範例,刪除 原第二十 五條條文。 依金管會 |
| 修正)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經營相 關規範之發展,並鼓勵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及受僱人提出建議,據以檢討 改進公司訂定之誠信經營政策及推動 之措施,以提昇公司誠信經營之落實 成效。 |
頒布參考 範例,刪除 原第二十 六條條文。 |
| 擬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第二十一條(實施) 本公司之誠信經營守則經董事會通過 後實施,並提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 同。 |
第二十七條(實施) 本公司之誠信經營守則經董事會通過 後實施,並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 會,修正時亦同。 本公司如已選任獨立董事者,依前項 規定將誠信經營守則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並將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於董事會 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 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 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 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本公司如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守則 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 用之。 |
修改條 號,並酌作 文字修正。 董事會議 事規則對 於獨立董 事意見之 戴明已有 明確的規 範,故刪除 此條文說 明文字。 |
| 第二十二條(制修訂日期) 本守則訂立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 十四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七年四月二十 四日。 |
(無) | 增列本守 則制修訂 日期。 |
附錄四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誠信經營守則
第一條 (訂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本公司基於公平、誠實、守信、透明原則從事商業活動,為落實誠信經營之企 業文化及健全發展,並積極防範不誠信行為,建立良好商業運作之參考架構, 特訂定本守則。
本守則之適用範圍及於本公司與子公司。
- 第二條 (適用對象) 本守則所稱本公司人員,係指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 實質控制能力之人。 本公司人員藉由第三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推定為本公 司人員所為。
- 第三條 (不誠信行為) 本守則所稱不誠信行為,係指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過程中,為獲得或維持利 益,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從事其他違反誠 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 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實質控 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第四條 (利益熊樣)
本守則所稱利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餓贈、 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第。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 定權利義務之盧時,不在此限。
第五條 (專責單位)
本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設人力資源部為專責單位,自責誠信經營政策 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主要掌理下列事項,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 一、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公司經營策略,並配合法今制度訂定確保誠信 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 二、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並於各方案內訂定工作業務相關標準作業程序 及行為指南。
- 三、規劃內部組織、編制與職掌,對營業範圍內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 動,安置相互監督制衡機制。
- 四、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 五、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之有效性。
- 六、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落實誠信經營所建立之防範措施是否 有效運作,並定期就相關業務流程進行評估遵循情形,作成報告。
- 第六條 (禁止收受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人員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 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
- 第七條 (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 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
- 第八條 (禁止行贿及收贿)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 之不正當利益,包括回扣、佣金、疏通費或透過其他途徑向客戶、代理商、承 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但符合營 運所在地法律者,不在此限。
- 第九條 (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本公司人員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 政治獻金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序,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 第十條 (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本公司人員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 相行賄。
- 第十一條 (利益迴避)
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所列議 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 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 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 相互支援。
本公司人員不得藉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或影響力,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 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人員不得將公司資源使用於公司以外之商業活動,且不得因參與公司以 外之商業活動而影響其工作表現。
- 第十二條 (智慧財產權) 本公司人員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公司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 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分、燬捐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 之行為。
- 第十三條 (商業行為) 本公司從事營業活動,應依公平交易法及相關競爭法規,不得固定價格、操縱 投標、限制產量與配額,或以分配顧客、供應商、營運區域或商業種類等方式, 分享或分割市場。
第十四條 (消費者保障) 本公司人員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應遵循相關 法規與國際準則,確保產品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 制定且公開其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政策,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 防止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 全。 有事實足認本公司商品、服務有危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安全與健康之虛 時,原則上應即回收該批產品或停止其服務。
- 第十五條 (保密協定) 本公司人員應遵守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不得利用所知悉之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 交易,亦不得洩露予他人,以防止他人利用該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交易。 參與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務 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其他機構或人員,應與本公司簽署保密協定,承諾不洩 露其所知悉之本公司商業機密或其他重大資訊予他人,且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 使用該資訊。
- 第十六條 (宣示誠信經營政策) 本公司於內部管理規章、年報、公司網站或其他文官上揭露誠信經營政策,並 適時於產品發表會、法人說明會等對外活動上宣示,使供應商、客戶或其他業
務相關機構與人員均能清楚瞭解本公司誠信經營理念與規範。
- 第十七條 (誠信經營商業活動) 本公司與他人建立商業關係前,應先行評估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 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誠信經營政策,以及是否曾涉有不誠信行為之紀錄, 以確保其商業經營方式公平、透明且不會要求、提供或收受賄賂。 本公司人員於從事商業行為過程中,應向交易對象說明公司之誠信經營政策與 相關規定,並明確拒絕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或名義之 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與他人簽訂契約,應充分瞭解對方之誠信經營狀況,並將遵守本公司誠 信經營政策納入契約條款,業務往來或合作對象有不誠信行為者,應立即終止 或解除契約。
- 第十八條 (公司人員涉及不誠信行為之處理)
本公司訂定檢舉制度, 涵蓋下列事項:
- 一、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舉信 箱、專線,供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 二、指派人力資源部為檢舉受理專責單位,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主管,應 呈報至董事,並訂定檢舉事項之類別及其所屬之調查標準作業程序。
- 三、 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與保存。
- 四、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之保密。
- 五、 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之措施。
- 六、檢舉人獎勵措施。
本公司人力資源部如經調查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捐害之盧時,應 立即作成報告,以書面通知董事。
- 第十九條 (他人對公司從事不誠信行為之處理) 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對公司從事不誠信行為,其行為如涉有不法情事,公司應 將相關事實通知司法、檢察機關;如涉有公務機關或公務人員者,應通知政府 廉政機關。
- 第二十條 (宣導、考核與懲戒) 本公司應定期對本公司人員宣導落實誠信行為。 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政第與員工績效考核及人力資源政第結合,設立明確有效 之獎懲制度及申訴制度。 本公司對於本公司人員違反誠信行為情節重大者,應依相關法令或依公司人事 規章予以解任或解雇。 本公司應於內部網站揭露違反誠信行為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 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 第二十一條 (實施)
本公司之誠信經營守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提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 (制修訂日期)
本守則訂立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範」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擬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第三條 (董事會召集及會議通知) | 第三條 (董事會召集及會議通知) | 配合設置 |
| 本公司董事會每季召集一次。 | 本公司董事會每季召集一次。 | 審計委員 |
|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 |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 | 會並刪除 |
| 前通知各董事,但遇有緊急情事時, | 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遇有緊急 | 監察人相 |
| 得隨時召集之。 | 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 關規定。 |
|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 |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 | |
| 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
| 本規範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 | 本規範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 | |
| 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 | 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 | |
| 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 | 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 | |
| 提出。 | 提出。 | |
| 第十六條(會議紀錄及簽署事項) | 第十六條(會議紀錄及簽署事項) | 配合設置 |
|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 |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 | 審計委員 |
| 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 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 會並刪除 |
|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 |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 | 監察人相 關規定。 |
| 結果、董事、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 | 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 | |
| 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 | 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 | |
| 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 | 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 | |
| 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 | 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 | |
| 形、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 | 由、迴避情形、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 | |
| 聲明及獨立董事依第十二條第五項規 | 紀錄或書面聲明及獨立董事依第十二 | |
| 定出具之書面意見。 | 條第五項規定出具之書面意見。 | |
|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 |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 | |
| 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專家及其他 | 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 | |
| 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 | 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 | |
| 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 | 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 | |
| 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 | 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 | |
| 由、迴避情形及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 | 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及反對或保留 | |
| 紀錄或書面聲明。 | 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 |
|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 |
| 董事會議決事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 | 董事會議決事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 | |
| 者,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 | 者,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 | |
| 事會之日起二日內於行政院金融監督 | 事會之日起二日內於行政院金融監督 | |
| 管理委員會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辦 理公告申報: |
管理委員會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辦 理公告申報: |
|
| 一、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 | 一、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 | |
| 紀錄或書面聲明。 | 紀錄或書面聲明。 | |
| 二、未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通過之事 | 二、未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通過之事 | |
| 項,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項,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 擬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說明 |
|---|---|---|
| 通過。 | 通過。 | |
| 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 | 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 | |
| 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 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 |
|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 |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 | |
| 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董 | 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董事 | |
| 事。並應列入本公司重要檔案,於本 | 及監察人。並應列入本公司重要檔 | |
| 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 案,於本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 |
|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 |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 | |
| 方式為之。 | 方式為之。 | |
| 第十九條 | 第十九條 | 配合公司 |
| 本議事規範之訂定應經本公司董事會 | 本議事規範之訂定及修正應經本公司 | 實際作業 |
| 同意,並提股東會報告,未來如有修 | 董事會同意,並提股東會報告,未來 | 熏求 |
| 正得授權董事會決議之。 | 如有修正得授權董事會決議之。 | |
| 第二十條 | 第二十條 | 增加本次 |
| 本規範訂立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 | 本規範訂立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 | 修正日期 |
| 七日。 | 七日。 | 及次數。 |
|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 |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 | |
| 一日。 | $ B$ . | |
|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 |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 | |
| 三日。 | 三日。 | |
|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 |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 | |
| 十七日。 | 十七日。 | |
|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九 |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九 | |
| 日。 | 日。 | |
|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 | ||
| 四日。 |
附錄六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範
- 第一條 (本規範訂定依據)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董事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 考依「公 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二條訂定本規範,以資遵循。
- 第二條 (本規範之範圍)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 公告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應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
- 第三條 (董事會召集及會議通知) 本公司董事會每季召集一次。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 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本規範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於召 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四條 (會議通知及會議資料) 本公司董事會指定之議事單位為集團財務。 議事單位應擬訂董事會議事內容,並提供足夠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時一併
- 寄送。
董事如認為會議資料不充分,得向議事事務單位請求補足。董事如認為議案資 料不充足,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之。
- 第五條 (答名簿算文件備置及董事之委託出席) 召開本公司董事會時,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董事簽到,以供查考。 蓄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依本公司章程規定委託其他董事 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 之授權範圍。
- 第二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季託為限。
- 第六條 (董事會開會地點及時間之原則)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之地點與時間,應於本公司所在地及辦公時間或便於董事出 席且適合董事會召開之地點及時間為之。
- 第七條 (董事會主席及代理人) 本公司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股東會所 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會議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 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第八條 (董事會參考資料、列席人員與董事會召開)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時,議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供與與會董事隨時查考。 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必要時,亦得 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屈開會時間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應即宣布開會。 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 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應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重新 召集。
前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 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 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 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九條 (董事會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之存證) 本公司董事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其保存 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董事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音或 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會議紀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 妥善保存。
第十條 (議事內容)
本公司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事項:
- 一、報告事項:
- (一) 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 (二) 重要財務業務報告。
- (三) 內部稽核業務報告。
- (四)其他重要報告事項。
- 二、討論事項:
- (一) 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
- (二) 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事項。
- 三、臨時動議。
- 第十一條 (議案討論)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者,得孿更之。
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官布散會。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董事未達出席董事過半數者,經在席董事提議,主 席應官布暫停開會,並準用第八條第三項規定。
- 第十二條 (應經董事會討論事項)
- 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
- 一、 本公司之營運計書。
-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但半年度財務報告依法令規定無須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不在此限。
- 三、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訂內部控制制 度,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 四、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 之處理程序。
- 五、 慕集、發行或私慕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六、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 七、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難 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 八、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 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七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所稱 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 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收入淨額百分 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提 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第一項應提董事會決議事項,應 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無法親自出席,應委由其他獨立董事 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 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 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第十三條 (表決《一》)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 決。
本公司董事會議案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者,視為通過。 表決方式應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通過,其監票及計票方式如下:
- 一、舉手表決或投票器表決。
- 二、唱名表決。
- 三、投票表決。
- 四、 公司自行選用之表決。
前二項所稱出席董事全體不包括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 事。
第十四條 (表決《二》及監票、計票方式) 本公司董事會議案之決議,除證交法及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 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但如其中一 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無須再行表決。 議案之表決如有設置監票及計票人員之必要者,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 具董事身分。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第十五條 (董事之利益迴避制度)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 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盧者,得陳述意見及答詢, 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 表決權。 本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依公司法第二百
零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會議紀錄及簽署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 一、 會議屆次(或年次)及時間地點。
- 二、主席之姓名。
- 三、 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 五、記錄之姓名。
- 六、報告事項。
- 七、 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
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 面聲明及獨立董事依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出具之書面意見。
-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專家及其他人 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 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及反對或保留意見且 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 董事會議決事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 之日起二日內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 申報:
- 一、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 二、未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通過之事項,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 過。
- 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董事。並 應列入本公司重要檔案,於本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第十七條 (董事會之授權原則) 除第十二條第一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事項外,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董事會 依法今或本公司章程規定,授權執行之層級、內容等事項,應具體明確。
- 第十八條 (常務董事會) 本公司如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會議事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二項、第 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至十一條、第十三條至十六條規定。但常務董事會屬七 日內定期召集者,得於二日前通知各常務董事。
- 第十九條 (附則) 本議事規範之訂定應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並提股東會報告,未來如有修正得 授權黃事會決議之。
- 本規範訂立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二十條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一〇六年十一月九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錄七
會計師查核報告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六年及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 國一○六年及一○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 表,以及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六年及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一○六年及一○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績效與現金 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 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 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六福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 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杳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〇六年度 個體財務報告之杳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杳核個體財務報告警體及形成查核意 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 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誉業收入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六福集團事業體分別為六福村、六福皇宮、六福客棧及六福萬怡酒店,主要經營 飯店及遊樂園,收入性質分為客房收入、餐飲收入、遊樂園收入及其他。因營業收入 為財務報告使用者所關切之事項,故收入認列為本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 估事項之一。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十六)收入認列;收 入之說明,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十五)。
因應之查核程序:
•評估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之適當性。
- •評估收入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
- 選定音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之各項營業收入,核對各項憑證,以確定營業收入 筆記錄滴當認列。
二、資產減損(非商譽)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淨額佔 資產總額比例重大,管理階層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資產減損」之規定,於不 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有減損跡象時,評估資產之可回收金額是否低於帳面價值。管理 階層評估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減捐因涉及主觀判斷,故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減損
為本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需高度關注事項之一。有關資產減損之會計政策請詳個 體財務報告附註四(十四)非金融資產減損;資產減損評估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不確定 性,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五;資產減損評估之說明,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五)。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 ・取得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外部專家執行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評估之 鑑價報告及相關工作底稿。
- ・評估評價專家之專業能力、客觀性及相關評價之經驗。
- •評估評價專家所使用相關假設之合理性(包含評價方法及相關參考資訊等)。
- •確認評價專家完成報告結論之時點,並考量是否期後有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其結 論之情形。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 告,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 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包括評估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 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六福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 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 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 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 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 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 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 大不曾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 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 惟其目 的非對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 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六福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 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 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 情況可能導致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 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告是否允
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對於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 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六福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 (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 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 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〇六年度 個體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今不允 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 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事以顾
計 師:
预惠抗
證券主管機關 台財證六字第 0930106739 號 核准簽證文號 · 金管證審字第 1040003949 號 民國一〇七年三月十三日
| 六格開發度份有限公司 | 在北京市场表 | ||||||||||
|---|---|---|---|---|---|---|---|---|---|---|---|
| 民國一○六年 是二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单位:新台幣千元 | ||||||||||
| 106.12.31 | 105.12.31 | 106.12.31 | 105.12.31 | ||||||||
| 流動資產 | X ₩ |
X | 负债及權益 流動負債: |
叢 41 |
æ | 羃 4 |
X | ||||
|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一)(十八)及八) | 842,581 s, |
o | 734,454 | 2100 | 短期借款(附註六(七)(十八)及八) | 350,000 W) |
400,000 | ч | |||
| 患收票據淨額(附註六(二)(十八) | 13,987 | 113,806 | 2110 | 患付短期票券(附註六(六)(十八)及八) | 200,000 | 200,000 | |||||
| 應收帳款淨額(附註六(二)(十八)) | 136,330 | 110,495 | 2150 | 患付票據(附註六(十八) | 565 | 472 | |||||
| 其他應收款(附註六(二)(十八)) | 9,464 | 17,951 | 2170 | 患付根款(附註六(十八) | 154,359 | 135,598 | |||||
| 存貨(附註六(三)) | 65,609 | 57,444 | 2220 | 其他應付款項-關係人(附註七) | 41,331 | 30,260 | |||||
| 预付款项 | 161,023 | 155,912 | 2399 |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六(十)) | 660,345 | 652,409 | |||||
| 其他流動資產(附註六(一)及八) | 38,465 | 228,104 | 2320 | 一年或一管業週期内到期長期負債(附註六(八)(十八)及八) | 1,306,145 | $\overline{4}$ | 387,047 | 4 | |||
| 流動資產合計 | 1.267.459 | $\overline{a}$ | 1,418,166 | E, | 计令锁头数据 | 2,712,745 | 29 | 1,805,786 | 17 | ||
| 非流動資產: | 非流動負債: | ||||||||||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 97,737 | 97,737 | 2540 | 長期借款(附註六(八)(十八)及八) | ,879,887 | 20 | 2,609,515 | 26 | |||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六(四)) | 393,562 | 4 | 652,689 | G | 2570 | 逃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六(十二)) | 1,050,457 | 1,050,457 | $\approx$ | ||
| $(+)$ 及 $\lambda$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六(五) |
7,119,480 | 76 | 7,342,277 | R | 2600 | 其他非液動負債 | 51,328 | 55,929 | |||
| 無形資產 | 23,210 | 30,957 | 2623 | 長期應付租買款(附註六(十)) | 28,571 | 44,214 | |||||
| 遮延所得税資產(附註六(十二)) | 6,000 | 6,000 | 2640 | 净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附註六(十一)) | 103,996 | 107,890 | |||||
| 、八及九)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六(一)(五) |
440,393 | n | 478,181 | 非流物负债合計 | 3,114,239 | 33 | 3,868,005 | ||||
| 長期應收票據(附註六(二) | 201,095 | 负债地计 | 5,826,984 | 62 | 5,673,791 | S | |||||
| 非液物黄疸合针 | 8,080,382 | 86 | 8,808,936 | 86 | 道(附註文) | ||||||
| 3100 | 股本 | 3,391,575 | 36 | 3,391,575 | 33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17,979 | 17,979 | ||||||||
| 3320 | 特別盈餘公積 | ,385,073 | $\frac{15}{2}$ | 1,385,073 | 그 | ||||||
| 3351 | (一十) 大结实) 偏继機能 | (1,274,285) | $(13)$ | (242, 256) | Q | ||||||
| 3400 | 其他權益 | 515 | 940 | ||||||||
| 補益維計 | 3,520,857 | 38 | 4.553.311 | ||||||||
| 黄產總計 | 8 9,347,841 100 10,227,102 | ╡ | 负债及摧益施计 | 8 9.347.841 | 100 10.227.102 | $\frac{8}{100}$ |
雪宇 會 舞 计生管 : 盧



單位:新台幣千元 $100k$
| 106年度 | 105年度 | |||||
|---|---|---|---|---|---|---|
| 奋 額 |
96 | 額 会 |
96 | |||
| 4000 營業收入(附註六(十五)) | S | 3,254,653 | 100 | 3,232,698 | 100 | |
| 5000 | 營業成本(附註六(三)(九)(十一)、七及十二) | 2,441,393 | 75 | 2,422,060 | 75 | |
| 營業毛利 | 813,260 | 25 | 810,638 | 25 | ||
| 6000 | 營業費用(附註六(九)(十一)、七及十二) | 1.149.594 | 35 | 1,099,089 | 34 | |
| 營業淨損 | (336.334) | (10) | (288, 451) | (9)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010 | 其他收入(附註六(十七)及七) | 49,267 | $\overline{2}$ | 33,176 | -1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附註六(二)(三)(五)(十七)) | (386, 189) | (12) | (8,104) | × | |
| 7050 | 財務成本(附註六(十)) | (79,616) | (3) | (84, 109) | (3) | |
| 707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附註六 | (276, 326) | (9) | (10,231) | $\sim$ | |
| $(\mathbb{F})$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692, 864) | (22) | (69, 268) | (2) | ||
| 7900 | 税前淨損 | (1,029,198) | (32) | (357,719) | (11) | |
| 7950 | 所得税费用(附註六(十二)) | e. | ||||
| 本期淨損 | (1.029.198) | (32) | (357,719) | (11) | ||
| 8300 | 其他綜合損益: | |||||
| 8310 | 不重分频至损益之项目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 (2,831) | (5,128) | ٠ | ||
| 8349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blacksquare$ | ||||
| 不重分颜至损益之项目合計 | (2,831) | (5,128) | ||||
| 836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兒換差額 | (416) | ||||
| 838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 | (9) | (37) | |||
| 額 | ||||||
| 8399 |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 (425) | ٠ | (37) | ٠ | ||
| 8300 | 本期其他综合捐益 | (3.256) | (5,165) | $\sim$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S. | (1.032, 454) | (32) | (362, 884) | (11) | |
| 9750 | 基本每股盈餘(虧損)(單位:新台幣元)(附註六(十四)) | s | (3.03) | (1.05) |

| ц⊽ше 贊字 |
|---|
| ₩ |
| 象 |
| 쒯 |
| 计主管 |


註:本公司民國一〇六年及一〇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係為虧損,故無估列員工及董監事酬勞。
| 大污秽的名 | ||||||||
|---|---|---|---|---|---|---|---|---|
| 保留盈餘 | ||||||||
| 法定盈 | 特別盈 | 國外財務報表 换算之兑换 |
精供出售金 融商品未賞 |
|||||
| 股 本 | 精心能 | 微公積 | 原稿显做 | ŧ 40 |
꼒 現(概) |
模益地额 | ||
| 民國一○五年一月一日餘類 | 3, 302, 410 | 6, 402 | 1,385,073 | 236, 367 | 1, 627, 842 | ı | 977 | 4, 931, 229 |
| 本期淨損 | (357, 719) | (357, 719) | I | (357, 719)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I | I | I | (5, 128) | (5, 128) | I | 5 | (5.165) |
| 本期综合損益總額 | I | I | (362, 847) | (362, 847) | I | (37) | (362, 884) | |
| 盈餘指撥及分配: | ||||||||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I | 11,577 | I | (11, 577) | I | I | I | |
| 普通股現金股利 | I | I | (15, 034) | (15, 034) | I | I | (15, 034) | |
| 普通股股栗股利 | 89, 165 | I | $\mathbf{I}$ | (89.165) | (89, 165) | I | I | $\mathbf{I}$ |
| 民國─○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餘額 | 3, 391, 575 | 17,979 | 1,385,073 | (242, 256) | 1,160,796 | 940 | 4,553,311 | |
| 本期淨損 | (1, 029, 198) | (1, 029, 198) | ı | (1, 029, 198)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ı | ı | (2, 831) | (2, 831) | (416) | ⊜ | (3, 256)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I | I | I | $(1, 032, 029)$ $(1, 032, 029)$ | (416) | Θ | (1, 032, 454) | |
| 民國─○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餘額 | 3, 391, 575 | 17, 979 1, 385, 073 (1, 274, 285) | 128, 767 | (416) | 931 | 3,520,857 | ||
單位:新台幣千元
民國一〇六年及一〇左単問第11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植理解动脉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计站磁关据目
39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〇六年及一〇五年1月五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106年度 | 105年度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税前净损 | S | (1,029,198) | (357, 719) |
| 調整項目: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及折耗費用 | 354,327 | 358,298 | |
| 攤銷費用 | 25,086 | 13,871 | |
| 呆帳費用提列數 | 267,643 | ||
| 利息費用 | 79,616 | 84,109 | |
| 利息收入 | (8,994) | (10, 793) | |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損失之份額 | 276,326 | 10,231 | |
| 處分不動產、廢房及設備損失(利益) | 771 | (242) | |
| 無形資產轉列費用數 | 211 | ||
| 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 1,806 | ||
| 非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 19,874 | ||
| 其他一預付款項及其他非流動資產轉列其他損失 | 85,935 | ||
|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 1,100,584 | 457,491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應收票據及帳款 | 7,436 | (19,025) | |
|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 12 | ||
| 其他應收款 | 8,487 | (7, 945) | |
| 存貨 | (8, 165) | 36,808 | |
| 預付款項 | (24, 733) | 23,492 | |
| 其他流動資產 | 115,125 | (34.391) | |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1,072) | (23, 835)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合計 | 97,078 | (24, 884) |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流量表(绩) 民國一〇六年及一〇五年 月 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106年度 | 105年度 |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
| 應付票據及帳款 | S | 65,946 | (66, 304) |
|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 | 11,071 | (156, 119) | |
| 其他流動負債 | 35,248 | 32,966 | |
| 淨確定福利負債 | (3,894) | (45,350) | |
| 其他非流動負債 | (4,601) | (44, 583)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 103,770 | (279, 390)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 200,848 | (304, 274) | |
| 調整項目合計 | 1,301,432 | 153,217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出) | 272,234 | (204, 502) | |
| 支付之利息 | (79,616) | (84, 109) | |
| 收取之股利 | 8,640 | 12,639 | |
| 收取之利息 | 8.994 | 10,793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210,252 | (265, 179)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增加 | (30, 264) | ||
| 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減資退回股款 | 4,000 | 4,000 | |
|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165, 055) | (204, 150)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 158 | 1,720 | |
| 其他非流動資產-存出保證金(增加)減少 | (49, 915) | 31,909 | |
| 取得無形資產 | (519) | (476) | |
| 其他應收票據減少 | 105,475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241, 595) | (61, 522)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減少 | (50,000) | (70, 401) | |
| 應付短期票券減少 | (50,000) | ||
| 長期借款(含一年內到期)增加 | 189,470 | 186,060 | |
| 發放現金股利 | (15,034)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139,470 | 50,625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 108,127 | (276,076)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734,454 | 1,010,530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s | 842,581 | 734.454 |





附錄八
合計師查核報告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六福集團)民國一◯六年及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六年及一○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損益 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 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 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六福集團民國一○六年及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 暨民國一○六年及一○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績效與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 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 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六福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 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 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六福集團民國一〇六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 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第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 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 $F:$
一、營業收入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六福集團事業體分別為六福村、六福皇宮、六福客棧及六福萬怡酒店,主要經營飯店 及遊樂園,收入性質分為客房收入、餐飲收入、遊樂園收入及其他。因營業收入為財務報 告使用者所關切之事項,故收入認列為本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七)收入認列;收入之說明,請詳合 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十五)。
因應之查核程序:
- ・評估收入認列會計政策之適當性。
- ·評估收入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
- 選定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之各項營業收入,核對各項憑證,以確定營業收入等記 錄適當認列。
- 二、存貨一營建用地價值之減損評估
為進行土地開發計書,六福集團於民國一〇〇年度取得新北市新店區土地,前述土地 目前由六福集團子公司六福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該子公司係不動產買賣及租賃 業,故土地帳列於存貨。由於土地相關法規限制,開發無法順利進行,造成市價波動致使
土地可能存有未實現損失,故六福集團依據所聘任之不動產估價師出具之不動產估價報告 (以下簡稱「估價報告」)評估其公允價值,因減損金額可能對合併財務報表影響重大,故 減損之評估為本會計師執行六福集團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有關存貨之會計 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八)存貨;存貨評價之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 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存貨減損評估之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三)。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 取得六福集團委託專業不動產估價師出具之估價報告,並檢視專家之適任性。
- ・訪談該專業不動產估價師,以瞭解該估價報告所採用相關之假設及其分析。
- ·取得估價報告中比較標的明細,自實價登錄資訊中選取週邊地點、同用途之成交價 格計算,作為衡量外部估價報告中市價基礎之依據。
- •自「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之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網站查詢相關土地公告現 值,作為衡量外部估價報告中市價基礎之依據。
- •檢查是否發生減損之情形,並確認與帳載金額相符。
- 三、資產減損(非商譽)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六福集團民國一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淨額佔合併資產總額比例 重大,管理階層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資產減捐」之規定,於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之有減損跡象時,評估資產之可回收金額是否低於帳面價值。管理階層評估不動產、廠房 及設備之減損因涉及主觀判斷,故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減損為本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 核需高度關注事項之一。有關資產減損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五)非金融 資產減損;資產減損評估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資產減 捐評估之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五)。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 取得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外部專家執行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捐評估之鑑價 報告及相關工作底稿。
- •評估評價專家之專業能力、客觀性及相關評價之經驗。
- •評估評價專家所使用相關假設之合理性(包含評價方法及相關參考資訊等)。
- •確認評價專家完成報告結論之時點,並考量是否期後有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其結論之 情形。
其他事項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〇六年度及一〇五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計 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 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 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之重大不管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包括評估六福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 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六福集團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 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六福集團之治理單位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 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 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 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 執行下列工作:
-
-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 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 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 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 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 惟其目的非 對六福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 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六福集團繼續 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 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 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 至杳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六福集團不再具有繼續 經營之能力。
-
- 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 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印 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 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 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六福集團民國一〇六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 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 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 之自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證券主管機關 : 台財證六字第 0930106739 號
核准簽證文號 : 金管證審字第 1040003949 號 民國 一〇七 年 三 月 十三 日
| 六福開發展份有限公司更其子公司 有用的性质 |
|||
|---|---|---|---|
| 民國一○六年 東一〇洱佛所 二月三十一日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
| 物質產: | × 105.12.31 $\begin{array}{c c}\n\hline\n\text{#} & \text{#}\n\end{array}$ × 106.12.31 $\frac{1}{2}$ |
负债及權益 液物食货: |
$\mathbf{R}$ 105.12.31 s æ 106.12.31 s 41 |
|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十八)及八) | 82100 852,150 953,681 11 |
短期借款(附註六(七)(十八)及八) | 400,000 q 350,000 |
| 感收票據淨額(附往六(二)(十八) | 113,806 13,844 |
鬼付短期票券(附註六(六)(十八)及八) 2110 |
200,000 200,000 |
| 應收帳款淨額(附註六(二)(十八)) | 110,495 136,356 |
應付票據(附註六(十八)) 2150 |
11,298 19,482 |
| 其他應收款(附註六(二)(十八)) | 18,077 10,207 |
商付快款(附註六(十八) 2170 |
186,378 185,791 |
| 存貨(附註六(三)) | 650,343 380,015 |
其他應付款項-關係人(附註七) 2220 |
2,831 481 |
| 预付款项 | 167,734 161,518 |
一年或一替業週期內到期長期負債(附註六(八)(十八)及八) 2320 |
387,047 Ħ, 1,306,145 |
| 其他流動資產(附註六(一)及八) | 230,548 40,614 |
其他消動員債-其他(附註六(十)) 2399 |
666,096 666,915 |
| 液物資產合計 | $\overline{z}$ 2,143,153 $\frac{18}{10}$ 1,696,235 |
演奏演奏者 | $\frac{18}{16}$ 1,853,650 29 2,728,814 |
| : 模板袋张 | 非流动负债: | ||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 97,737 97,737 |
長期借款(附註六(八)(十八)及八) 2540 |
25 2,609,515 20 1,879,887 |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六(四)) | 33,563 $\overline{\phantom{a}}$ 30,999 |
通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六(十二)) 2570 |
$\approx$ 1,050,457 Ξ 1,050,457 |
| 不動產、龐房及投稿(附註六(五)(十)及八) | 71 7,282,345 7,069,167 76 |
其他非流動負債 2600 |
56,594 51,847 |
| 無形資產 | 31,001 23,227 |
長期應付租賃負債(附註六(十)) 2623 |
44,214 28,571 |
| 遮廷所得税資產(附註六(十二)) | 6,000 6,000 |
净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附註六(十一)) 2640 |
107,890 103,996 |
|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六(一)(五)、八及九) | 480,737 441,064 |
计会议数据数 | 3,868,670 33 3,114,758 |
| 長期應收票據(附註六(二)) | 201,095 | 鱼做植料 | 56 5,722,320 62 5,843,572 |
| 非淡物黄疸的 | 79 8,132,478 7,668,194 82 |
鲜屬母公司業主之權益(附註六十三)): | |
| 股本 3100 |
3,391,575 33 3,391,575 36 |
||
| 法定盈餘公積 3310 |
17,979 17,979 - |
||
| 特別盈餘公積 3320 |
1,385,073 13 1,385,073 15 |
||
| 原稿盈虧(附註六十二) 3351 |
$\widehat{c}$ (242, 256) $(1,274,285)$ $(13)$ |
||
| 其他模益 3400 |
940 515 |
||
| 有重道带 | $\frac{4}{3}$ 4,553,311 38 3,520,857 |
||
| 准施针 | 8 9.364.429 100 10.275.631 100 | 负债及權益總計 | 3 9.364.429 100 10.275.631 100 |
1343
1560
1780
1840
1950 $\frac{46}{5}$

董事長:莊 村 徽

40B
會員 第 1
經理人:莊 秀 石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併損益表 民國一〇六年及一〇五年二月十二月三十一日
| 106年度 | 早位・新台市十九 105年度 |
|||||
|---|---|---|---|---|---|---|
| 会 額 |
96 | 金 額 |
96 | |||
| 4000 | 營業收入(附註六(十五)) | S. | 3,254,653 | 100 | 3,232,698 | 100 |
| 5000 | 普業成本(附註六(三)(九)(十一)、七及十二) | 2,687,081 | 83 | 2,411.934 | 75 | |
| 螢業毛利 | 567,572 | 17 | 820,764 | 25 | ||
| 6000 | 營業費用(附註六(九)(十一)、七及十二) | 1,174,200 | 36 | 1,129,062 | 35 | |
| 簧葉淨損 | (606, 628) | (19) | (308, 298) | (10)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010 | 其他收入(附註六(十七)及七) | 49,323 | $\overline{2}$ | 34,014 | $\mathbf{1}$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捐失(附註六(二)(三)(五)(十七)) | (402, 218) | (12) | (8,013) | $\overline{\phantom{a}}$ | |
| 7050 | 財務成本(附註六(十)) | (79,616) | (3) | (84, 109) | (2) | |
| 706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附註六(四)) | 10,085 | $\blacksquare$ | 8,792 | en la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422, 426) | (13) | (49,316) | (1) | ||
| 7900 | 税前淨損 | (1,029,054) | (32) | (357, 614) | (11) | |
| 7950 | 所得税费用(附註六(十二)) | 144 | × | 105 | $-1$ | |
| 本期淨損 | (1,029,198) | (32) | (357,719) | (11) | ||
| 8300 | 其他綜合損益: | |||||
| 8310 | 不重分频至损益之项目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 (2,831) | (5,128) | |||
| 8349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
| 不重分类至损益之项目合計 | (2,831) | (5,128) | ||||
| 836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兒換差額 | (416) | ||||
| 837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 | (9) | (37) | |||
| 8399 |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 (425) | $\blacksquare$ | (37) | $\overline{\phantom{a}}$ | ||
| 830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3,256) | $\overline{\phantom{a}}$ | (5,165) | ٠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1,032,454)$ $(32)$ | (362, 884) | (11) | |||
| 本期淨損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 |
$(1.029.198)$ $(32)$ | $(357,719)$ $(11)$ | ||||
|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 ||||||
| 母公司業主 | s | $(1.032, 454)$ $(32)$ | (362, 884) | (11) | ||
| 9750 基本每股盈餘(虧摺)(單位:新台幣元)(附註六(十四)) | s | (3.03) | (1.05) | |||

| ١p $\hat{\mathcal{E}}$ þ |
m 川川 |
|---|---|
| š 標大 |
七年品 щ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 | |
|---|---|
| ¥ | |
| N | |
| 쎠 | |
| ₩ | |
| 丽 | |
| 么 | |
| 套 | |
| I, y |
| 其他權益項目 | ||||||||
|---|---|---|---|---|---|---|---|---|
| 保留盈條 | 國外財務根表 | 備供出售金 | 学会顺业 | |||||
| 法定盈 | 特別盈 | 奥算之兄换 | 独商品来 | 公司禁主 | ||||
| 跟本 | 经公债 | 给公债 | 累積盈餘 | 40 | 糊 | 現(損)益 | 模型總計 | 模型總額 |
| 3, 302, 410 | 6.402 | 1,385,073 | 236.367 | 1.627.842 | 977 | 4, 931, 229 | 4, 931, 229 | |
| (357, 719) | (357, 719) | (357, 719) | (357, 719) | |||||
| (5.128) | (5, 128) | ශි | (5.165) | (5, 165) | ||||
| (362, 847) | (362, 847) | ı | (37) | (362, 884) | (362, 884) | |||
| 11,577 | (11, 577) | |||||||
| (15, 034) | (15, 034) | (15, 034) | (15, 034) | |||||
| 89, 165 | (89, 165) | (89, 165) | I | |||||
| 3, 391, 575 | 17,979 | 1,385,073 | (242, 256) | 1,160,796 | 940 4.553.311 | 4, 553, 311 | ||
| (1, 029, 198) | (1, 029, 198) | (1, 029, 198) | (1, 029, 198) | |||||
| (2, 831) | (2, 831) | (416) | ē | (3, 256) | (3, 256) | |||
| $(1, 0.32, 0.99)$ $(1, 0.32, 0.99)$ | (416) | (0) (1 $0.39$ $454$ ) (1 $0.39$ $454$ ) |

徽 $\ast$ 董事長:莊

3,520,857
3,520,857
$\overline{31}$
$(416)$
128, 767
$(1, 274, 285)$
1,385,073
17,979
3, 391, 575
ᆔ
民國一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餘類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淨損
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普通股股票股利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普通股現金股利
48
民國一○五年一月一日餘類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〇六年及一〇五年三月正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106年度 | 105年度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税前淨損 | $\mathbf{\$}$ | (1, 029, 054) | (357, 614) |
| 調整項目: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及折耗費用 | 347,484 | 350,422 | |
| 攤銷費用 | 25,277 | 14,539 | |
| 呆帳費用提列數 | 267,643 | ||
| 利息費用 | 79,616 | 84,109 | |
| 利息收入 | (9,075) | (10, 913) | |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利益之份額 | (10,085) | (8, 792)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利益) | 771 | (343) | |
| 無形資產轉列費用數 | 211 | ||
| 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 1,806 | ||
| 非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 19,874 | ||
| 其他-預付費用及存出保證金轉列其他損失 | 85,935 | ||
|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 807,440 | 431,039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應收票據及帳款 | 7,553 | (19, 415) | |
| 其他應收款 | 7,870 | (8, 174) | |
| 存貨 | 270,328 | 43,296 | |
| 預付款項 | (13, 406) | 16,401 | |
| 其他流動資產 | 114,505 | (43, 359) | |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1,073) | (29, 466)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合計 | 385,777 | (40, 717) |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續)
民國一〇六年及一〇五年四月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106年度 | 105年度 |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
| 應付票據及帳款 | S | 54,689 | (277, 339) |
|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 | (2, 350) | 2,287 | |
| 其他流動負債 | 28,220 | 49,040 | |
| 淨確定福利負債 | (3,894) | (45,350) | |
| 其他負債 | (4,747) | (45, 624)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 71,918 | (316,986)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 457,695 | (357,703) | |
| 調整項目合計 | 1,265,135 | 73,336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出) | 236,081 | (284, 278) | |
| 支付之利息 | (79,616) | (84, 109) | |
| 收取之股利 | 8,640 | 10,496 | |
| 收取之利息 | 9,075 | 10,913 | |
| 支付之所得税 | (144) | (1,736)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174,036 | (348, 714)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減資退回股款 | 4,000 | 4,000 | |
|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165, 283) | (203, 325)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 158 | 3,406 | |
| 存出保證金(增加)減少 | (49, 915) | 31,709 | |
| 其他應收票據減少 | 105,475 | ||
| 取得無形資產 | (519) | (476)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211, 559) | (59,211)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減少 | (50,000) | (70, 401) | |
| 應付短期票券減少 | (50,000) | ||
| 長期借款(含一年內到期)增加 | 189,470 | 186,060 | |
| 發放現金股利 | (15,034)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139,470 | 50,625 | |
|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 (416)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 101,531 | (357, 300)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852,150 | 1,209,450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S | 953.681 | 852.150 |





附錄九
六福開發機動有限公司
「超積積機補表
中華民國血過六年度
單位: 新台幣元
| 項 目 |
金 額 |
|---|---|
| 期初待彌補虧損 | (242, 256, 836) |
| 減: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 | (2, 830, 725) |
| 減:本年度稅後純損 | (1, 029, 197, 551) |
| 期末待彌補虧損 | (1, 274, 285, 112) |
| 經理人:莊秀石 董事長:莊村徹 |
會計主管:盧贊宇 |
附錄十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擬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說明 |
|---|---|---|
| 辦法名稱:董事選任程序 | 辦法名稱:董事及監察人選任辦法 | 配合設置 |
| 審計委員 | ||
| 會並刪除 | ||
| 監察人相 | ||
| 關規定,調 | ||
| 整本辦法 | ||
| 名稱。 | ||
| 第一條: | 第 一 條: | 配合設置 |
| 為公平、公正、公開選任董事, 爰依「上」 |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 | 審計委員 |
| 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一條 | 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悉依本辦法規 | 會並刪除 |
| 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本程序。 | 定。 | 監察人相 |
| 第 二 條: | 第 二 條: | 關規定,並 |
|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除法令或章程另有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於股東會 | 依金管會 |
| 規定者外,應依本程序辦理,於股東會 | 行之。 | 頒布參考 |
| 行之。 | 範例,修訂 | |
| 第三條: | 本辦法。 依金管會 |
|
|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 | (無) | 頒布參考 |
| 體配置。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 | 範例,增訂 | |
| 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 | 董事會成 | |
| 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 | 員須符合 | |
| 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 營運發展 | |
|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 | 所需所具 | |
| 籍及文化等。 | 備之能力。 | |
| 二、專業知識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 | ||
| 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專 | ||
| 業技能及產業經驗等。 | ||
|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 | ||
| 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備 | ||
| 之能力如下: | ||
| 一、螢運判斷能力。 | ||
|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 ||
| 三、經營管理能力。 | ||
| 四、危機處理能力。 | ||
| 五、產業知識。 | ||
| 六、國際市場觀。 | ||
| 七、領導能力。 | ||
| 八、決策能力。 | ||
| 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 | ||
| 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
| 擬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說明 |
|---|---|---|
|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據績效評估之結 | ||
| 果,考量調整董事會成員組成。 | ||
| (無) | 第三條之一: | 配合設置 |
| 被選舉人同時當選為董事及監察人 | 審計委員 | |
| 時,應自行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人。 | 會刪除本 | |
| 條文。 | ||
| 第 四條: | 並依金管 | |
|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應符合「公開 | (無) | 會頒布參 |
| 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 | 考範例,增 | |
| 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以及第四條之規 | 修獨立董 | |
| 定。 | 事資格。 | |
|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應符合「公開 | ||
| 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 | ||
| 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 | ||
| 條以及第九條之規定,並應依據「上市 | ||
| 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四條規 | ||
| 定辦理。 | ||
| 第五條: | 依金管會 | |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均應依照公司法第 | (無) | 頒布參考 |
| 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 | 範例,增訂 | |
| 名制度程序為之。 | 董事提名 | |
| 蕃事因故解任, 致不足五人者, 公司應 | 程序。 | |
| 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 | ||
| 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 | ||
| 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 | ||
| 時會補選之。 | ||
|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 | ||
| 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應於最近一次股 | ||
| 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 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 |
||
| 時會補選之。 | ||
| 第六條: | 第三條: | 依金管會 |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採用累積投票 | 本公司董事或監察人選舉採記名累積 | 頒布參考 |
| 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 | 投票法選任董事時,每一股有與應選出 | 範例修訂 |
| 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 | 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 | 本辦法,並 |
| 舉數人。 | 人, 或分配選舉數人, 選任監察人時亦 | 調整條次。 |
| 同。 | ||
| 第七條: | 第六條: | |
|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 | 董事會製備選票時,應明列出席證號碼 | |
| 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 | 並加填其權數及其選舉權數,並加蓋公 | |
| 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 | 司印章。 | |
| 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
| 擬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第 八 條: | 第 四條: | 依金管會 |
| 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分 | 本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依章程所規定名 | 頒布參考 |
| 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 | 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分 | 範例修訂 |
| 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 | 別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如有二人以上 | 本辦法,並 |
| 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 | 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數相同而超過規 | 調整條次。 |
| 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 | 定名額時,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相同 | |
| 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 | |
| 籤。 | ||
| 第九條: | 第五條: | |
| 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監票員、計 | 選舉開始時由主席指定監票員,配票員 | |
| 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監 | 各若干人辦理監票記票事項;監票員應 | |
| 票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 具有股東身分。 | |
| 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 | 第七條: | |
| 票員當眾開驗。 | 投票匭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 | |
| 票員當眾開驗。 | ||
| 第 十 條: | 第 八 條: | |
|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 |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 | |
| 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 | 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 | |
| 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 | 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 | |
| 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 | 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 | |
| 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 | 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 | |
| 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 府或法人及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 |
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 府或法人及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 |
|
| 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 | 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 | |
| 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 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 |
| 第 十一 條: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 第九條: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 | |
| 無效。 | 效。 | |
| 一、不用本公司所規定之選票者。 | (一)不用本辦法所規定之選票者。 | |
| 二、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票箱者。 | (二)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票箱者。 | |
|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
|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 | ( 四 ) 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 | |
| 身分、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 | 其身分、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 | |
| 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 | 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 | |
| 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 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 |
|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或股 |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姓名及股東戶號 | |
| 東戶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分配選 | 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夾寫其他文字 | |
| 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 者。 | |
| 六、所填被選舉人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 | (六)所填被選舉人姓名與其他股東相 | |
| 者,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 | 同者,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統一編 | |
| 號可資識別者。 | 號以資識別者。 | |
| (七)同一選舉票填列被選舉人二人或 | ||
| 二人以上者。 |
| 擬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第 十二 條: | 第 十 條: | 依金管會 |
|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 |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 | 頒布參考 |
| 當場宣佈。 | 當場宣佈。 | 範例修訂 |
|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 | 本辦法,配 | |
| 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 | 合公司實 | |
| 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 際作業需 | |
| 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求修正,並 | |
| 第 十三 條: | 第 十一 條: | 調整條次。 |
| 本程序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有關 |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有關 | |
| 法今規定辦理。 | 法今規定辦理。 | |
| 第 十四 條: | 第 十二 條: | |
| 本程序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 修改時亦 | 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 修改時亦 | |
| 同。 | 同。 |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辦法
- 第 一 條: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 悉依本辦法規定。
- 第 二 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於股東會行之。
- 第 三 條:本公司董事或監察人選舉採記名累積投票法選任董事時,每一股 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 舉數人,選任監察人時亦同。
- 第三條之一:被選舉人同時當選為董事及監察人時,應自行決定充任董事或 監察人。
- 第 四 條:本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依章程所規定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 較多者,分別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如有二人以上所得選票代表 選舉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相同者 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第五條:選舉開始時由主席指定監票員,配票員各若干人辦理監票記票事 項;監票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 第六 條:董事會製備選票時,應明列出席證號碼並加填其權數及其選舉權 數,並加蓋公司印章。
- 第 七 條:投票匭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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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 明被選舉人戶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 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 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及名稱,亦得填列該 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 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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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一) 不用本辦法所規定之選票者。
- (二) 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票箱者。
- (三) 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四) 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身分、股東戶號與股東名 簿不符者;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 統一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 (五) 除填被選舉人之姓名及股東戶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夾寫 其他文字者。
- (六) 所填被選舉人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者,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 分證統一編號以資識別者。
- (七) 同一選舉票填列被選舉人二人或二人以上者。
- 第 十 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佈。
- 第 十 一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今規定辦理。
- 第 十 二條: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 修改時亦同。
附錄十二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 一、本公司股東會議事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則行之。
- 二、股東會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出席股 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並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 數。
- 三、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四、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 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五、股東會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 理之,副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 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股東會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 權人召集者,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主席,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之。
- 六、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七、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
- 八、已屈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 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 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 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 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 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 九、股東會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 更。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 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官布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 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會議散會後,除前項之情形外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負場所續行開會。 十、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 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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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發言內容為準。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 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十一、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 鐘。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十二、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人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十三、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十四、主席對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 決。
- 十五、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份。表 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記錄。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 十六、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
- 十七、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 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布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 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 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 十八、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 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無庸再行表決。
- 十九、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 協助維持會場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著制服。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 第 一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六福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
- 第 二 條:本公司經營之業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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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01020 農作物栽培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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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02020 農產品加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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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401020 家畜禽飼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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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201010 飼料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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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103010 飼料批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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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104110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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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105050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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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199990 其他批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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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202010 飼料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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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204110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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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205040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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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299990 其他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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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301010 百貨公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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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301020 超級市場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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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401010 國際留易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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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501060 餐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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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202010 停車場經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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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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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701050 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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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701060 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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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701080 都市更新重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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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701090 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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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702010 建築經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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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703090 不動產買賣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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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703100 不動產租賃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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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3060 管理顧問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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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1010 產品設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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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3010 景觀、室內設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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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202010 產業育成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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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403011 電影片映演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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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601010 藝文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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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701010 電子遊戲場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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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701020 遊樂園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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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701040 休閒活動場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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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799990 其他休閒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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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801010 高爾夫球場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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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801030 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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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901011 觀光旅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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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901020 一般旅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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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904011 觀光遊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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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E01010 租賃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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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Z99050 仲介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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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Z99070 裁縫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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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Z99080 美容美髮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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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 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二條之一︰本公司就業務上之需要得為對外保證及轉投資,轉投資總額得超 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 第 三 條:本公司設於台灣省新竹縣,必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於國內外適當地 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章 股 份
- 第 四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參拾捌億元整,分為參億捌仟萬股,每 股新台幣壹拾元,其中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 第 五 條: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 谷錄。
- 第六 條:本公司股務處理作業,除法今及證券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主管機 關頒布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 第七條:刪除。
- 第 八 條: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 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 五日內,不得為之。前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第三章 股 東 會
- 第 九 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貳種,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 之。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 開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臨時會於 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 第 十 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之規定,出具 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有關委託書使用事宜,依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
- 第十一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由董事長擔任主席,遇董事長請假或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副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副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未指定時,由董事互
推一人代理。
股東會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由該召集人擔任主 席,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第十二條: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179條第2項所列無表決權 者,不在此限。
- 第十三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者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 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十四條: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 辦理。
第四章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董事五"七人、監察人二人,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 採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一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候選 人名單中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均得連任。 前項董事名額中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 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 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悉依證券主管機關 及本公司之相關規定。
- 第十五條之一:本公司得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 員會,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中一人 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自審計委員會成立之日起由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之 職權,同時廢除監察人。
- 第十六條: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或監察人全體解任時,董事會應於六 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期間 為限。
- 第十七條:董事組織董事會,由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 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一人為副董事長。
- 第十七條之一: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召集時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 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黃事會召集 通知得以書面、傳直、電子郵件 (E-mail) 等方式為之。
- 第十八條:董事會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 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 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 理之。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 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 為親自出席。
第十九條:董事會之決議須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 第 廿 條:監察人依法執行職務外得列席董事會議,但無表決權。
- 第廿一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 之。
- 第五章 會 計
- 第廿二條: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 程度及貢獻價值,並參酌國內外同業水準議定之。 董事會得決議為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
- 第廿三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下列表冊,於 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並依法 定程序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 第廿四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三%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三%為董監事酬 勞。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 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上述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 前項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發放,其發放對象包括受聘或 受僱於本公司從事工作,並經正式任用且享有勞工保險待遇之從業人員 為限,但不包含臨時、試用人員。
- 第廿四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 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 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 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本公司股利政第,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書、考量投資環 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 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股東股利部份,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 總額百分之十,惟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 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第六章 附 則
- 第廿五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 第廿六條:本公司組織規程、內部規章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決議另定之。
- 第廿七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五十七年一月十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年八 月廿七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一年六月廿四日,第三次修正於 民國六十一年九月九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四年四月廿八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五年十月十五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九 年四月廿二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年六月十八日,第八次修正 於民國七十一年四月十日,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二年二月十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三年九月八日,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 年十月十九日,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日,第十三 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三月十日,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三
月廿二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年四月十四日,第十六次修 正於民國七十九年三月卅日,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四月十九 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九日,第十九次修正於民 國八十二年六月四日,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 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 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九日,第二十五次修正於 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廿一日,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六 日,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八次修正 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 十四日, 第三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三十一次修正 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第三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三年六月二十 日。第三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〇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四次修正於 民國一〇五年六月二十日。第三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〇六年六月二十二 日。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〇七年股東常會
董事、監察人持股情形
截至本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止(107年4月10日),本公司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監察人 持有股數情形如下:
| 職 | 稱 | 名 姓 |
選任日期 | 期 任 |
選任時持有股數 | 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 持有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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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數 | 持股比率 | 股數 | 持股比率 | ||||||||||
| 董 | 事 | 長莊 | 村 | 徹 104.06.24 | 三年 | 9,833,963股 | 2.98% | 9,827,480 股 | 2.90% | ||||
| 董 | 事莊 | 豐 | 如 104.06.24 | 三年 | 16, 288, 774 股 | 4.93% | 16,728,570 股 | 4.93% | |||||
| 獨 | 立董 | 事劉 | 恒 | 逸 104.06.24 | 三年 | 0股 | 0.00% | 4,108 股 | 0.00% | ||||
| 獨 | 立董 | 事李 | 坤 | 明 104.06.24 | 三年 | 0股 | 0.00% | 0股 | 0.00% | ||||
| 監 | 察 | 사 | 章 | 素 | 美 104.06.24 | 三年 | 19,040,005 股 | 5.77% | 19,554,085 股 | 5.77% | |||
| 監 | 察 | 財團法人莊福文 人化教育基金會 代表人:許翠芳 |
104, 06, 24 | 三年 | 21,386,011股 | 6.48% | 21, 963, 433 股 | 6.48% | |||||
| 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339, 157, 508 股 |
|||||||||||||
| 本公司全體董事法定最低應持有股數為 13,566,300 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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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全體監察人法定最低應持有股數為 1,356,630 股 |
|||||||||||||
| 本公司全體董事持有股數為 26,560,158股 佔股份總額7.83% |
|||||||||||||
| 本公司全體監察人持有股數為 41, 517, 518 股 佔股份總額 12, 24 % |
|||||||||||||
| 本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持有股數總額 | 68,077,676股 佔股份總額 2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