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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pr 1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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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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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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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 定,作为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以下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 司2010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对公司2010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出具 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2010 年,公司没有发生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 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无 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2、2010 年,公司共发生两笔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具体情 况如下:
2010 年4 月23 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为控股子公司浙江大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 年4 月23 日至2011 年1 月18 日在 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办理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不超过人民币4,600 万元 提供担保。截至2010 年12 月31 日,该最高额担保合同形成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0 元,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情况。
2010 年9 月8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台州市路桥区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 同,为控股子公司浙江大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 年9 月8 日至2013 年9 月8 日在中国银行台州市路桥区支行办理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不超过人民币 3,400 万元提供担保。截至2010 年12 月31 日,该最高额担保合同形成的实际 担保余额为902.64 万元,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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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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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0 年12 月31 日,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余额为902.64 万元。
3、经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10 年度公司为纳入合并报表范 围的控股子公司的银行授信提供的担保不超过3 亿元人民币。公司2010 年度内 对外担保的实际情况符合上述规定。
4、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的财务内控制度》,规定了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并严格按以上制度执行。 在对外担保的决策和后续跟踪控制过程中,公司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并采取有效措施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避免了违规担保行为,保障了公司 的资产安全。截至目前,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 保责任。
二、关于公司未提出 2010 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指出:2011年,公司出口订单 明显增加,流动资金需求较大;另外,按照公司的经营计划,2011年公司在收购 兼并、新建项目、技术改造、产品研发、自主品牌产品的市场推广等方面将投入 大量资金,为了节约财务费用,保证公司资金安全,促进公司稳步健康发展,公 司董事会拟定201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本人认为,公司在本期实现盈利的情况下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该预案表示同意。
三、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要求,经 认真审阅董事会《201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与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进行交流,查阅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并核查其实际运行情况,本人认为: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 应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
2、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有效执行,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3、公司《201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总结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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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并提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措施,该报 告的内容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运行的实际情况一致。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备证券业从业合法资格,其为公司出具的各期 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1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10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作为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0 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2010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水平相对合理,符合公司的发展现状。
六、关于公司 2010 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 们对公司 2010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2010 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了相 应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增加公司为湖南利欧泵业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额度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增加公司为湖南利欧泵业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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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额度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在原有 5,000 万元担保额度的基础上增加 8,000 万元担保额度,最 高额保证担保额度达到 1.3 亿元。公司为湖南利欧泵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九华支行所形成的债务不超过 1.3 亿元提供保证担保,履行了 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有 关规定。公司对湖南利欧泵业有限公司具有绝对的控制权,且该公司资产负债率 较低,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因此,本次担保风险较小并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 司的利益。
综上,本人同意公司为湖南利欧泵业有限公司提供以上最高额保证担保。
八、关于公司与长沙天鹅工业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与长沙天鹅工业泵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必要的、公 允的,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无不 利影响,同意公司与长沙天鹅工业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预计金额。
独立董事签名:
沈田丰:
邵毅平:
王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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