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LEO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9
Dec 25, 2009
54187_rns_2009-12-25_2f97b2a4-1edd-41d4-b815-b4e5f6cca361.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picture [41 x 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1 x 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1 x 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 2009 年 12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办公室是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公司 内幕信息的,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直接或间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时,应按照本制度 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 1 页 共 5 页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picture [41 x 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1 x 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1 x 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具体详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第四十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
(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
(四) 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
(五)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
(六) 公司经营业绩出现大幅度增长或降低;
-
(七)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八)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有关决议;
-
(九)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
(十)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的方案、股权激励的方案;
-
(十一)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
(十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
(十三) 公司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
-
(十四) 公司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
(十五)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
(十六)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
生大额赔偿责任;
-
(十七)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
(十八)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
(十九)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二十)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二十一)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二十二) 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
(二十三)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 2 页 共 5 页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picture [41 x 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1 x 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1 x 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二十四)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
赔偿责任。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四)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公司中层管
-
理人员及公司从事证券、文秘、机要、档案、财务、统计、审计、核算、宣传、 电脑、打字、文印等有机会接触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
-
(六)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
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
(七) 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
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银行的有关人员;
-
(八) 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
(九) 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
(十) 因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和信息而获知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
-
位相关人员;
-
(十一)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披露前各环节的所有知情人信 息,所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筹划、编制、传递、审批、披露等,登记备案的内容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 3 页 共 5 页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picture [41 x 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1 x 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1 x 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至少应包括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获取的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存入公司档案备查,至少保存五年 以上。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的材料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必须经董事会秘 书审核同意,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 作等重大事项,实施高送转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及披露年 报和半年度时,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文件的同时按要求报备《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在相关信息披露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材 料报浙江省证监局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也不得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 4 页 共 5 页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picture [41 x 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1 x 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1 x 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将获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违反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 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 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保荐人、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外部内幕信息知情 人,若擅自泄漏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