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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Jun 2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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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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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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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07年6月2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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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 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 的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

第一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内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向董事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内审部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 员。内审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 1、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 2、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 3、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 4、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 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与 被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内审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员工;

  •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 (三)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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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 (四)内审部负责人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内审部负责人行使本条第四项权利时应先征得董事会的同意。

第八条 内审部的主要职责有:

  •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1、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 2、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 3、资产安全、完整,增值保值情况;

  • 4、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 5、公司的重要合同、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

  • 6、资金筹措与运用的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

  • 7、工程项目预、决算;

  • 8、各部门、下属企业领导离任审计;

  • (二)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 (三)根据监事会委托办理其他审计事项;

  • (四)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

  • (五)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 (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 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 (七)对审计事项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 (八)内审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 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 第九条 内审部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计划、预算、

  • 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 (二)审查账表、凭证,查验资金和财产,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 (三)列席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业务、财务决策会议;
  •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告董事会、

  • 监事会、总经理后,作出临时性制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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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 董事会、总经理提出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三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条 拟定审计工作计划:内审部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 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制定审计方案:根据被审对象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 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公司(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 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公司内审部 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小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公司(部门)意见,被审 公司(部门)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被审公司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 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公司内审 部。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总经理提出,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 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 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内审部向董事会提出 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内部审计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的建 议,报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 ) 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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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 )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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