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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Jun 2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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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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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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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2007 年6 月24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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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 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 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1) 研究、拟定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 (2)广泛搜寻、提供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 (3)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核查,并提

  • 出意见或建议。

(4)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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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 月,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侯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 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四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 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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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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