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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May 22,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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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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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合作关系,促 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利 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 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 , 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需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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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合法性原则: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2 、平等性原则: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信息沟通一视同仁;

3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4 、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既要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又要降低信息沟通的 成本;

5 、保密性原则: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时,保证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 露商业机密。

6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接 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2 、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 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的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4 、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和工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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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日常业 务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 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部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 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并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 协助公司证券部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 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四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 ,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 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 投资者中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信息披露

  • 稿件;

(七)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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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 1 、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 2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 3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 4 、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 1 、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

2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 经营、重大投资及其变化、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 置换、重大关联交易、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 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 、企业文化 , 包括公司核心价值观、公司使命、经营理念;

4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1 、分析研究: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 展战略;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搜索与本行业 相关的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及财务政策的信息,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 供参考;

2 、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汇集整合公司生产、经 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 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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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 动、股票交易价格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 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4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 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5 、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 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登记工作。根据公司情况举行 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

6 、定期报告:主持包括公司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 工作,其中定期报告中必须按照规定披露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7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8 、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做好媒体采访及报道工 作;

9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依托巨潮资讯网的后台技术支持服务 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 司的相关信息,以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

10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11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 临时公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业绩发布与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一对一 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传真与电子信箱;媒体宣传与访谈;邮寄资料;广 告或其他宣传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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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东大会:公司积极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尊重股东的质 询权。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 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2 、公司网站:公司网站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最新发展动态的主要信息窗口。 公司网站可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介绍公司最新的生产经营等信息,并及时 刊登公司用于路演推介或股东见面会的公司背景材料、影音材料及定期报告供投 资者下载。

3 、业绩发布与路演、分析师会议:公布业绩之后,公司视情况举行业绩发 布会、媒体见面会或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向投资者、分析员与财经媒体介绍公司业 绩。业绩发布会之后,公司视情况举行路演推介活动。

公司应避免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平等地 向投资者、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4 、一对一沟通:证券投资部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的来访, 公司有关部门、分(子)公司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有必要公 司有关部门、分(子)公司的有关人员也应参加。

5 、现场参观:根据需要组织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财经媒体到公司现 场参观。

6 、电话咨询、传真与电子信箱: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与 电子信箱,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 问题。

7 、媒体宣传与访谈:证券投资部负责有计划有目标地通过财经媒体对公司 战略等信息进行客观、有效的宣传。

对于重大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内部知情者应避免向某家新闻 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董事会秘书可视情况需要建议并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媒体采访,并在 采访前向相关人员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露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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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 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 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 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 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 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含以下内容:

一 ( )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 二 )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 三 )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 四 )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 五 )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上市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 包括日期及时间 ( 不少于两个小时 ) 、召开方式 ( 现场/网络 ) 、召开地点或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案、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 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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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二十七条 在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不泄露商业机密和平等对待投资者 的前提下,证券投资部可在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基础上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依照以 下程序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1 、证券投资部负责不定期就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发展前景、经营 状况及经营计划的实施等进展情况与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子)公司进行商榷, 确定可以作为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和披露口径;

2 、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子)公司应提供相关信息的真实情况,并确保 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

3 、公司应依照统一的口径进行持续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当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 以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 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程序:

1 、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定期报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素材及数据, 董事会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整理,经中介机构提出建议后,报公司高层领导 审阅批准。

2 、非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高层领导参加研讨会及新闻发布会等,由 各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写材料,由公司高层领导审定。投 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日常接待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财经媒体及个人投资者时, 信息披露的尺度遵循公司的统一口径,面对新的问题应在了解实际情况的前提 下,经内部会议统一对外口径后再进行披露。

3 、临时性危机问题的披露程序:涉及临时性高度敏感问题时需经公司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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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审议,形成意见后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对外答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 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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