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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 GROUP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2
Apr 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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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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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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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本人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管理办法》等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及内容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 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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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 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
二、独立董事对《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基本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包括激励对象所处的集团/板块层面的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 计划选用了净利润、营业收入作为集团/各个板块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 入能够反映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净利润指标能体现公司经营成果,能够反映公司 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 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 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集团/各个板块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科学、合理,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因此, 我们同意将《关于<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独立董事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修订章程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 推进公司整体有序运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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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呈斌:
彭 涛:
袁 渊:
日期:202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