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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3
Apr 2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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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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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关于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8 楼
电话:+86 571 87901110 传真:+86 571 879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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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3H0137 号
致: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欧股份”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 加利欧股份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利欧股份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利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利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利欧股份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利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3 年3 月26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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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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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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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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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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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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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2013 年度授信规模及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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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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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2013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上述议案不采用累积投票制。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相荣先生主持。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 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2013 年4 月19 日上午9: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 年4 月18 日至2013 年4 月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3 年4 月19 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 年4 月18 日15:00 至 2013 年4 月19 日15:00 期间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现场部分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温 岭市工业城中心大道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 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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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至2013年4月1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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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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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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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聘请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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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8 人,共计代表股份159,567,898 股,占利欧股份股本总额的49.9204%。
本所律师认为,利欧股份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 权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 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利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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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13H0137 号《关于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傅羽韬
签署:
经办律师:章 杰
签署:
2013 年4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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