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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8
Apr 15,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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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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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11 楼
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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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08H050 号
致: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欧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傅羽韬律 师参加利欧股份2007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利欧股份2007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利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利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利欧股份2007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利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于2008 年3 月18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200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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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7 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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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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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审议200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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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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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0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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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0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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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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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审议2008 年度公司与浙江鑫欧机电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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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调整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津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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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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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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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关于2008 年度授信规模及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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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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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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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至2008 年4 月7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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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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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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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聘请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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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7 人,共计代表股份5628.64 万股,占利欧股份股本总额的74.7694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审查,全体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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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全部议案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 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利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OO 八年四月十二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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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傅羽韬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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