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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s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1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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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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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17 年 4 月)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三条 公司系在蓝思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以 第三条 公司系在蓝思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 下简称“有限公司”)依法以净资产折股进行整体变 公司”)依法以净资产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立, 更的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 并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构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营业执照号:430100400001757。 430100400001757。 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27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27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28 号”批复,获准首次向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28 号”批复,获准首次向社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736 万股,并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在 1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736 万股,并于 2015 年 3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若被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2822 号”批复,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 亿股新股,并于 2016 年 4 统继续交易。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非 公开发行股票股份登记手续,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3,840,924 股。 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继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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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以有限公司经审计净资产 为依据,按照各发起人在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相应折 算成其在公司的发起人股份。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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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一)公开交易的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回购的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
| 4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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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 “湖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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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公司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湖 南证监局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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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7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湖南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 |
| 8 |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9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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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条 释义: 第一百八十九条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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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 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指其持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件规定属于控股股东的股东。 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属于控股股 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的,能够实 东的股东。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 (三)关联关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的,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不是公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涉及公司与关联 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人的关系。 司行为的人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涉及公司与关联人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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