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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s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Apr 2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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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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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 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 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交割日外汇收入或 支出发生时,按照协议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 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 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 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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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远 期结售汇额度执行,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1、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且不超过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2、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由母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远期 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1、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 2、负责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交易金额,提交总经理、董

  •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 3、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 1、财务部: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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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时,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 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审计部负 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 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计划,报财务 总监审批;

  • 2、财务总监将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上报总经理,在获得总经理批准后,提

  • 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3、财务部在研判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等信息后,制 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提交财务总监、总经理审 核后实施;

4、财务部根据经审批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确 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5、公司财务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将季度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 明细及盈亏情况交财务总监审核,上报总经理、董事长、公司审计部,抄送董事 会秘书;

6、董事会秘书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披露;

7、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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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利用事前、 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 和法律风险。

第十八条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 算,避免出现展期。

第十九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 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上报总经理、董事长,同时 抄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按照 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披露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事项在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需披露会议决议公告,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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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结售汇业务亏损或者潜在亏损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0%以上的,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相关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远期结售汇业 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保管期限 10 年。远期结售汇业务开户 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5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 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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