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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s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Jan 3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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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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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33 证券简称:蓝思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18-008 债券代码:123003 债券简称:蓝思转债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31 号)核准,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公开发行了 4,800 万张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 100 元/张,期限为 6 年,募集资金总额 480,000 万 元人民币,扣除承销费及保荐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并加上利息收入后,募集资金 净额 4,756,505,751.04 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对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关 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瑞华验 字[2017]第 48520004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 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授 权公司董事长周群飞女士与商业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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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国信证券”或“丁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商业 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同日,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雨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 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各银行及国信证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在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临 2017-090)《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三、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情况及其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2018 年 1 月 30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蓝思科技(东 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之“视窗 防护玻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 湖支行(以下简称“丙方”)及国信证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蓝 思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账号为2010050419100122419,截 至2018年01月30日,专户余额为0元。甲方今后将根据视窗防护玻璃建设项目实 施计划向本专户存入募集资金1,091,874,100.00元。本专户仅用于甲方“视窗防护 玻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乙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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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 押。

二、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 方有责任确保乙方遵守该等法律法规。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威、张文可以随时(营业时间) 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和丙方应当及 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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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由乙 方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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