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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s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Jun 3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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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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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33 证券简称:蓝思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16-045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822 号文核准,蓝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3,840,924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8.8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167,999,968.16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111,845,750.44 元。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6] 第 48320005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 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董事长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商业银 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周群飞与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丁方”)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

2016 年 4 月 29 日,公司分别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风路支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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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树木岭支行、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各 银行及国信证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6 年 5 年 10 日,公 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及及国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之补充协议》。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临 2016-032)《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及 2016 年 5 月 11 日披露的(临 2016-034)《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公 告》。

三、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情况及其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乙方”)作为 “3D 曲面玻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以下简称“丙方”)及国信证券分别签 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乙方作为甲方实施“3D 曲面玻璃建设项目”的主体,在丙方开立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593768423631。根据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甲方通过 子公司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利用募集资金 292,832,650.44 元投资“3D 曲 面玻璃建设项目”,2016 年 06 月 7 日甲方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将投入的款 项人民币 292,832,650.44 元转入本专户,截至 2016 年 06 月 7 日,本专户余额为 292,832,650.44 元。本专户仅用于甲方在乙方实施“3D 曲面玻璃建设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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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 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将积极督促乙 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 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或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久君、崔威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 印甲方及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及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及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应经丁方保荐代 表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支取,丙方在支付时应核实是否有保荐代表人签字。

款项支付后,乙方和丙方应分别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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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及 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及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止失效。

特此公告。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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