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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s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May 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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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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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33 证券简称:蓝思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16-032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 2822 号文核准,蓝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3,840,924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8.8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167,999,968.16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111,845,750.44 元。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6] 第 48320005 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 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董事长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周群飞与银 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近日,公司与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甲方在以下六个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户名: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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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风路支行

账号:8111601013700100828

余额:400,000,000 元人民币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3D 曲面玻璃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户名: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账号:431899991010003280207

余额:400,000,000 元人民币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3D 曲面玻璃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3)户名: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账号: 697221267

余额:400,000,000 元人民币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蓝宝石生产及智能终端应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4)户名: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账号:11015358674005

余额:744,559,968.72 元人民币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3D 曲面玻璃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 (5)户名: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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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树木岭支行

账号:43050177393600000023

余额:400,000,000 元人民币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蓝宝石生产及智能终端应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6)户名: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账号:602868237195 余额:768,000,000.00 元人民币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蓝宝石生产及智能终端应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 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威、程久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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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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