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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s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pr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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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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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姚毅作为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在 2020 年度工作中,忠实勤 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有关会议,认真审阅各项议 案及相关会议材料,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 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0 年度履行 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0年度,公司共计召开董事会会议13次,本人均亲自出席,不存在连续两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的情形;公司共计召开股东大会4次,本人亲自出席了3次, 因疫情原因而未能出席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在审议各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过程中,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 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 决权,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本人认为,2020 年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要求,相 关事项均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同时,会议的各项议案均无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故对 2020 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 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不存在反对、弃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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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20 年,本人对公司的以下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

(一)2020 年 1 月 17 日,对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 年 2 月 3 日,对调整“蓝思转债”提前赎回实施安排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

(三)2020年4月10日,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涉及相关事项;公司《未来三 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2020年4月27日,对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9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聘任公司2020年度 外部审计机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方案;会计政策变更;子 公司向实际控制人租赁房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2020年8月17日,对2020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2020年8月18日,对收购可胜科技(泰州)有限公司和可利科技(泰 州)有限公司各100%股权;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2020年9月29日,对公司调整对子公司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2020年11月30日,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

三、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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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出席了相关会议。审议了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第十 二次、第十三次会议《关于授权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关于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关于<2019 年年度报告>工作计划的议案》、《经注 册会计师初步审计的公司<2019 年度财务报表>》、《关于<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关于<2019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议案》、《关于聘请 2020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审议了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会议《关于 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 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 <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收购可胜科技(泰 州)有限公司和可利科技(泰州)有限公司各 100%股权的议案》、《关于投资设 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2020 年,本人利用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现场检 查,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关注公司经营内外部环境 和市场变化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 财务状况以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运行动态,积极提出专业意见供公 司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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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 露工作;

  • 2、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投资者较为关注

  • 的事项与公司管理层积极沟通,关注公共媒体、互联网等对公司的舆论和报道;

3、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专业学习,提高专业水平,提 高履行职责的能力,为公司科学决策提供更好的建议。

六、其他工作

  • 1、未有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 2、未有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 3、未有独立董事提议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以上是本人在 2020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2021 年,在公司改选出新一 届董事会前,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和义务,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 司发展建言献策,忠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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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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