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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s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Nov 1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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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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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33 证券简称:蓝思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18-091 债券代码:123003 债券简称:蓝思转债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三)下午 14:00,在长沙市榔梨街道龙华村阳光东路, 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行政楼五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11 月 11 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 议由董事长周群飞女士主持,应出席董事 7 名,实际出席董事 7 名,公司全体监 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经与会董事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及回购注销已授予权益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核,认为:由于近期国内证券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本公司股票 价格持续低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权益的授予价格, 若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结合激励对象 意愿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讨论结果,从公司长远发展和员工切身利益 出发,经审慎研究后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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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以10.28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52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6,605,525股、以9.00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62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合计 1,093,100 股;注销 172 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3,365,000份。同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发布的(临2018-093)《关于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已授予权益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了专 项法律意见,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发布的有关内容。
表决结果:四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因公司董事长周群飞女士、副 董事长郑俊龙先生与部分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董事周新益女士为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故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部分条款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核,同意公司根据 2018 年 10 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的《公司法》,以及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发布的《关 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对《公司章程》以下条款进行修订并将本项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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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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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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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3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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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公司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 公司股份方案;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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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 的关联交易,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关 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 的关联交易,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关 联交易;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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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的担保事项; (七)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者变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的担保事项; (七)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者变更; (八)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 公司股份方案;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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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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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对 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作出决议;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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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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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 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 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 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利润分配方式 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数且能够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 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 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 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利润分配方式 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数且能够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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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润,且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的利润的 15%。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 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 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可以根据盈 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重大资金支出 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 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3)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 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采取发放股票股 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 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 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 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 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 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和长远利益。 |
润,且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的利润的 15%。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 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 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可以根据盈 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以现金为 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 本公司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 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 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3)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 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采取发放股票股 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 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 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 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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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 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 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 |
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 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和长远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 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 表决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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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 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 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五)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 下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研 究论证: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 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 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 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 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 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 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 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 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 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 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 询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 |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 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 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 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五)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 下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研 究论证: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 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 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 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 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 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 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 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 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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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 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程序: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 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 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 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 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 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事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 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 |
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 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 询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 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程序: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 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 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 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 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 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事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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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 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同意。 (七)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 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 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八)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 制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 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 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 |
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 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 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 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同意。 (七)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 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 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八)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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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 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 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 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 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 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 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 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 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 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 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 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 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 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 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 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 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 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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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七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核,同意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下午 14:00,在长沙市榔梨 街道龙华村阳光东路,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行政楼一楼 VIP 会议室,召 开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的具体安排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临2018-094)《关于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表决结果:七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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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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