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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s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Sep 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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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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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33 证券简称:蓝思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18-071 债券代码:123003 债券简称:蓝思转债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5 日(星期三)上午 11:00,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9 月 4 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旷洪 峰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彭孟武先生 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经与会监事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审核,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通过本项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发布的(临 2018-072)《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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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数量的公告》。
表决结果: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 议案》;
与会监事认为:本次授予预留权益已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预留授予条件现已成就,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及权益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 和《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规定。
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获授 权益的以下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 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 — 务备忘录第8号 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以2018年9月5日为授予日,以9.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06名符合授 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限制性股票4,050,000股;以15.00元/份的行权价格向 206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股票期权4,050,000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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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媒体上发布的(临 2018-073)《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审核,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发布的(临 2018-074)《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与会监事认为:根据《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经审核吴立炼、陈 西等13名激励对象从公司离职的相关资料,确认上述人员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同意通过本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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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媒体上发布的(临 2018-075)《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的公告》。
表决结果: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特此公告。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八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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