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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s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Dec 1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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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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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 忘录第8号》”)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蓝 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事实求是、独立判 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现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相关事项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人员名单、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 程序及方式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以及激励计划相关规定的 情形,调整内容符合公司及激励对象的实际情况,且在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 大会给予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 致同意本次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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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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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确定的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和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激励对象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 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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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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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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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6、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暂缓授予彭孟武先生、刘曙光先生、李晓明先生限 制性股票,暂缓授予郭射宇(GUO SHEYU)先生、谭日初(TAN RICHU)先 生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授予权益的相关内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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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饶育蕾:_______________
姚玉伦:_______________
唐国平:_______________
王义高:_______________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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