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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s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Apr 1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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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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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蓝 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事实求是、独 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 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6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说明和独立意见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 担保事项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并且严格履行了适用的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持续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 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报告期新增 报告期偿还
股东或关联人名称 占用时间 发生原因 期初数 期末数
占用金额 总金额
蓝思科技(香港)有
限公司
2016年 代垫费 0
17.78

17.78

0
合计 0
17.78

17.78

0
期末合计值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0.00%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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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与公司核实,上述占用情况形成的主要原因为,公司在上市前曾向控股股 东蓝思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借款,截至 2015 年末,尚余借款及部分利息共计 266.26 万元人民币未归还。由于子公司蓝思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未深 入了解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在本报告期内代蓝思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支付审计 费等费用合计 20.86 万港元,以冲抵公司的前述借款。

我们认为,该事件主要系公司员工业务技术方面的失误导致;并且此次事件 涉及金额较小,未对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害,我们将督促公司加强财务人员在 内控制度及规范运作方面的相关培训,坚决杜绝该类事项再次发生。

二、关于《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我们对《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了解和核查,认为: 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对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控制、信息披 露控制、会计管理控制、业务控制、内部审计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能够预防并 及时纠正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能够适应公司的管理需求和发展需 要,是有效的。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的内部控制情况。

三、关于《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报告并核查有关资料,我们认为:《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

四、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股东的合理回报以及公司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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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金需求,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 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等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聘任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在过往年度的审 计工作中,均按时出具了年度审计报告和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报告,能够为公司 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对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我们 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的外部审计机构。

六、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薪酬方案及独立董事2017年度津贴 方案,与所在行业的薪资水平、公司2017年度经营计划,以及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主要职责及分管工作情况相匹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通过该薪酬方案。

七、关于子公司向实际控制人租赁房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等相关规定,我们就公司《关于子公司向实际控制人租赁房屋的议案》的相关文 件资料进行了事前审阅,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 议。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符合开展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 不会对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租金定价公允,与市场价格相比不存在较大 差异,不存在侵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通过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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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决 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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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张韶华: ___

饶育蕾: ___

汤湘希: ___

姚玉伦: ___

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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