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Lens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8
Mar 22, 2018
55420_rns_2018-03-22_a335776e-4e7e-4d58-a648-f7a0f533263a.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作 为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思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信证券”或“保荐人”)对蓝思科技部分股东持有的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情况进行 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人进行的核查工作
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交谈,查阅 了解除限售股的提示性公告、限售股份承诺及执行等情况,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本为60,600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28号”文核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6,736万股,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67,336万股。
2016年4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 2822号文核准,公司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3,840,924股,公司总股本由67,336万元增加至727,200,924 股。
2016年6月,公司实施完毕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727,200,924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送红股2 股,同时进行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8股。本次权益分派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727,200,924 股增加至2,181,602,772股。
1
2017年6月,公司实施完毕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2,181,602,772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送红股1股,同时进行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股。本次权益分派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181,602,772 股增加至2,617,923,326股。
2017年12月,公司实施完毕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向符合条件的544 名激励对象授予了限制性股票11,107,250股,公司总股本由2,617,923,326股增加至 2,629,030,576股。
三、限售股份持有人的承诺及执行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陈运华、蒋卫平、罗成利、欧路、郑清龙、周新 林、周艺辉在《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和《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中 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公司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在前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其在公司、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担任任何职 务或其亲属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仍不 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其本人及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均已离职,其本人和其亲属均已申报离职之日起后半年内,其 本人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本人和其亲属均申报离任之日起 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其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2
个月。
-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陈运华、蒋卫平、罗成利、欧路、郑清龙、周新
-
林、周艺辉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 未违法违规为其提供担保。
四、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情况说明
-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8 年 3 月 26 日;
-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3,24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232%;
-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7 人;
-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 所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限售股份总数 | |||||
|---|---|---|---|---|---|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 ||||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备注 | |||
| 1 | 郑清龙 | 720,000 | 720,000 | 180,000 | 根据股东所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实施完毕后,其所持限售股份将在每年初以25%的比例自动解锁。 |
| 2 | 周新林 | 720,000 | 720,000 | 180,000 | |
| 3 | 周艺辉 | 720,000 | 720,000 | 180,000 | |
| 4 | 蒋卫平 | 360,000 | 360,000 | 90,000 | |
| 5 | 陈运华 | 360,000 | 360,000 | 90,000 | |
| 6 | 欧路 | 180,000 | 180,000 | 45,000 | |
| 7 | 罗成利 | 180,000 | 180,000 | 45,000 | |
| 合计 | 3,240,000 | 3,240,000 | 810,000 | —— |
五、对有关证明文件的核查情况
3
为了核查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情况,保 荐人重点核查了以下相关文件:1、蓝思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2、蓝思科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六、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2、本次限售股 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 要求和股东的承诺;3、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蓝思科技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崔 威 张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