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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s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Apr 2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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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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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蓝思科技” 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对蓝思科技拟在 2016 年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人进行的核查工作
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内 部审计等人员交谈,查阅了公司董事会会议资料、《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以及公司其他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对公司及子公司 2016 年度远期结售汇 业务进行了核查。
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目的
公司产品出口和原材料、设备的进口主要结算货币是美元,当汇率出现较大 波动时,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一定影响。为了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 利润的影响,公司拟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 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远期结售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避险金融产品。其交易原理是:公 司与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者售汇的外汇币种、金 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 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从而锁定当期结售汇成本。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 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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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远期结售汇业务品种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美 元,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 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 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四、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主体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公司拟在 2016 年度开展不超过 4 亿美元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同时,授权子 公司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开展不超过 4 亿美元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五、业务规模、业务期间
公司拟在 2016 年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预计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额 度不超过 4 亿美元;同时,授权子公司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开展不超过 4 亿美元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六、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的外币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原则,以具体经营 业务为依托,不进行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交易操作,但远期结售汇操作仍存在一 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远期结售汇汇率报 价可能偏离公司实际收付时的汇率,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结售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 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 回,会造成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4、回款预测风险:业务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际 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会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远 期结售汇延期交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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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制定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对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内部 风险控制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制度,财务总监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 常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财务 部为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制订、资金筹集、 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财 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审计部负责审查 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 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2、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为防 止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公司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积极催收应收账款,避 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从而降低客户拖欠、违约风险。
3、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2016 年公 司及子公司拟进行远期结售汇操作的外币金额各不得超过 4 亿美元,将公司可能 面临的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4、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 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远期结 售汇额度执行,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八、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程序
2016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核定公司及子公司 2016 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额度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及《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九、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蓝思科技拟在 2016 年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事项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及子 公司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在 2016 年度期间各开展总额不超过 4 亿美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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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结售汇业务;上述事项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保荐人对蓝思科技及子公司蓝思科技(长 沙)有限公司 2016 年拟各开展不超过 4 亿美元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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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崔 威 程久君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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