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Lens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6

May 16, 2016

55420_rns_2016-05-16_66c1a056-4b74-49be-ab76-c8d018c3b0ea.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 picture [346 x 5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hina 518017 电话(Tel.):(0755) 88265064, 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16]第 072 号

致: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蓝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蔡亦文、宋幸幸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二 ○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 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二○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合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 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 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 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 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 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16日下午2点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 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群飞女士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16年5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 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2

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 1、关于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关于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关于《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 4、关于 2015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6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 5、关于《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 6、关于《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 7、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 8、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 9、关于 2016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 10、关于核定公司对子公司 2016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3

  • 11、关于核定公司及子公司 2016 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额度的议案;

  • 12、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 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 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通过。具体为:

  • 1、审议《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3,93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0%; 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4,7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 2、审议《关于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3,93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0%; 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4,7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4

  • 3、审议《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3,93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0%; 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4,7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 4、审议《关于 2015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6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3,93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0%; 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4,7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 5、审议《关于<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3,93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0%; 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4,7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 6、审议《关于<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3,93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0%; 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4,7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 7、审议《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3,93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 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2,1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 8、审议《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3,93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0%; 反对 2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2%;弃权 4,7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 9、审议《关于 2016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5

表决结果:同意 603,93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5%; 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7,7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10、审议《关于核定公司对子公司 2016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3,93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 反对 2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2%;弃权 7,7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11、审议《关于核定公司及子公司 2016 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3,93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0%; 反对 2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2%;弃权 4,7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12、审议《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3,93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0%; 反对 2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2%;弃权 4,7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1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3,93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0%; 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4,7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

6

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7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 经办律师:_____ 张炯 蔡亦文

_______ 宋幸幸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 picture [612 x 42]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