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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darson Iot Technology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l 2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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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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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 ”)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101 号——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 及《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通过运 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 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合理保证公司经 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内部机构(包括各部门、分公司或办事处)、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配合内部审计部 门依法履行职责,接受内部审计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 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

且为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 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并保证内部 审计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 事内部审计工作,专职人员的数量将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内部审 计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 (三)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 (四)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及其审计人员要保持独立性、客观性、专业审 慎性及保密性;内部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及任免。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 或与被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 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 估;

  •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 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 信息等;

  •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 行为;

  •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计划、 预算、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 (二)审查账表、凭证,查验资金和财产,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材料,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 (三)列席涉及本单位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的会议;

  •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告审计 委员会后,作出临时性制止的决定;

  •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 权向董事会、公司经理提出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的建议;

  •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会计报表 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内部审计部的负责人批准 后,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 (七)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

  • (八)对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决定跟踪落实。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 制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 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经营特点,对 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 年。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并予以保证。

第四章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审查:

  • (一)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 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 (二)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对外 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 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 (三)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 (四)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 第二十二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

  •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

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 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 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 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 第二十三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 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 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第二十五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 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如适用);

  •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 否明确;

  •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

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 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 进行一次审计,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 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 预期相符;

  •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 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 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 核、披露流程;

  •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 围和保密责任;

  •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 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三十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 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 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审计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 对象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对 象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 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加强与行政、财务、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 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 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 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线索,应当依法依规及 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给予表 彰或奖励。

第三十八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 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内部审计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的建议,报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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