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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darson Iot Technology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Oct 2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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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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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规范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 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 ESG 工作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召集人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 3 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下设 ESG 工作组,工作组成员无须是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成员组成,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及 执行委员会决议,包括但不限于筹备委员会会议以及执行公司 ESG 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1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以及技术和产品的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五)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ESG 相关政策、公司 ESG 管理总体目标、管

  • 理策略及管理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六) 审议重大 ESG 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审议与批准 ESG 管理架构、

  • ESG 相关制度以及可持续发展规划、ESG 专项等;

  • (七)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 ESG 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八) 对以上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 (九)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 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不 得拒绝、阻碍或隐瞒。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分为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经召集人或 1/2 以上的委员 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不履行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职务,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的,由 1/2 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 1 名委员负 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 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可采用现场、通讯或二者结合的 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 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意见表决。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ESG 工作组成员以及其他非隶属于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 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 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 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与 ESG 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送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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