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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darson Iot Technology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Oct 1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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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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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 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 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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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 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 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 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 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 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 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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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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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 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 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沟通方 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 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 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独 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

  • 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 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 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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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需公开致歉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 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 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专人负责,保证在 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 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的定期报告及股东大会决议、董监事会决议、临时公告等 法定信息等及时在公司网站公布,但发布时间不得早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公司通过新媒体渠道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 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的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 候,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推介会议, 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 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可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二十七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或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 机会参与。若前述活动单独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 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 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活动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 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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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 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一条 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 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 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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