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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darson Iot Technology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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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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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立 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 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 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审计委员 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 3 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工作组的成员 由审计委员会选定。证券事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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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二) 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三)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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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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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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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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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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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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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有责任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4 次;经主任委员或 1/2 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应书面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当主任委员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时,由 1/2 以上的委 员共同推举 1 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 项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非隶属于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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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 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为准;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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