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Leedarson Iot Technology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5, 2022

58036_rns_2022-04-25_70706ffb-4323-4065-961d-454a9058e820.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立达信 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 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一)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1/2 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提名委员推选,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 3 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 研究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经主任委员或 1/2 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当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的,应书面委托其他 1 名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当主任 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时,由 1/2 以上的委员共同 推举 1 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 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2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
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
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 则所称“以上” 均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属于董事会。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