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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darson Iot Technology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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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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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的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 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委托 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 融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 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不得投资境内外股票、期货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等 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 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不包含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 保本的理财产品)。
-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进 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 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 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及公司持有其 50%以上 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其他权益性投资 形成关联关系、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 10%-50%且 绝对金额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超过 50%且 绝对金额高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相关法律法 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 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计算。
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的每笔委托理财业务,其中:非保 本理财业务授权公司总经理行使购买决策权,保本委托理财业务授权公 司财务负责人行使购买决策权,并由财务部门负责具体购买事宜;批准 额度外的每笔委托理财业务,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后执行。
公司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审慎行使决策权。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应向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股 东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正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
第八条 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委托理财方案,积极与银行、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沟通收集信息,包括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 资规模、预期收益情况等。
投资前需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的,实地考察中应获取被考察公司的公司 执照、最新财务报表、征信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等,并与被考察公司 副总经理或财务部门负责人以上级别人员进行面谈。
(二)审批人根据第七条的审批权限,对财务部门提交委托理财方案进
行审批。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受托方的重大动向。 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上报,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 或减少公司损失。
(二)在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及利息;
(三)建立委托理财台账,对委托理财产品的购买和赎回逐笔进行登记。 及时取得委托理财产品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 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四章 风险控制
-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只能在审批 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审计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 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对理财产品投资项 目可能的风险与收益进行评价,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资金业务相 关岗位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不相容岗位应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监事会有权对 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 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 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为准。
-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低于"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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