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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man Optoelectronic Co.,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1

Sep 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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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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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雷曼光电 证券代码: 300162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行权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由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雷曼光电”、“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1,250.3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4,951.003 万股的 3.58%。其中首次授予 1,050.30 万份,约 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01%;预留 200 万份,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 0.57%,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6.00%。

截止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不存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在全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0.00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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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 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48 人,包括在公司(含控股 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人员。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 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确定的标准。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8.4.2 条的 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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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预留 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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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释 义......................................................... 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6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8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 12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15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 16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0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22 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7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8 第十四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 30 第十五章 附 则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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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雷曼光电、本公司、公司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
股票期权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
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人员
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获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
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自相关权益授予之日起至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
权或注销完成的期间
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相应权益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行权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公司章程》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的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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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 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充分保障 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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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 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 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拟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 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 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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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而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包括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 的优秀人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名单由公司薪酬委员会拟定, 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48 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三)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相应权益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 司存在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 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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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应通过公司网 站或其它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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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二、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1,250.3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34,951.003 万股的 3.58%。其中首次授予 1,050.30 万份,约占本 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01%;预留 200 万份,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的 0.57%,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6.00%。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获授股票
期权数量
(万份)
获授股票期权
数量占授予权
益总量的比例
获授股票期
权约占当前
总股本比例

姓名 职务
1 左剑铭 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25.00 2.00% 0.07%
2 张琰 财务总监 20.00 1.60% 0.06%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246人)
1,005.30 80.41% 2.88%
预留部分 200.00 16.00% 0.57%
合计 1,250.30 100.00% 3.58%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相关说明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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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含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含单独或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 。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 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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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 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 象授予首次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 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股票期权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确认。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 月、36 个月。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则等待期分别为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 24 个月、36 个月;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予,则等待期分别为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届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 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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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
权第一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
权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首次授予的股票第
三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度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行权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

预留部分在 2022 年度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
权第一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
权第二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 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 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 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在行权期内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 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后限制其售出的时间段。本激励计 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具 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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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 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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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10.00 元,即满足授予条 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股 10.00 元购买 1 股公 司股票的权利。

二、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9.26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9.76 元。

三、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并披露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 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二)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 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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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办理行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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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6.55%;
第二个行权期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32.04%;
第三个行权期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4.16%。

注:“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度授予,则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度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2-2023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 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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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行权期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4.16%。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 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 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行权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 ×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中(C)、合格(D) 和不合格(E)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 对象行权的比例:

考核结果(S S90 90S80 80S70 70S60 S60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中(C) 合格(D) 不合格(E)
标准系数 1.0 0.9 0.8 0.6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中、合格,则上一年 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 次行权,当期未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 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期激励计划为公司推出的第二期激励计划,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及历史业 绩,为保持竞争力、推动公司继续稳健发展,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 施,充分激发公司核心人员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 用,本激励计划选取“营业收入”作为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所列营业收入为公司 合并报表经审计数据,该指标能够直接地反映公司考核的相关业务的经营情况, 并间接反映公司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

根据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 2021 年~2023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数值较 2020 年增长分别不低于 46.55% 、 132.04% 和 254.16%。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充分考虑了公司主业的行业状况、历史业绩,以及 公司短期经营目标、长期发展战略等因素的影响,有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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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人才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保障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实现,稳中求进, 持续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 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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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

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

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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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 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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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 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 授权日采用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 价值。

(二)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 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四)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 - ” 确认的 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或 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五)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公司以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作为定价 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 1,050.30 万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 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9.30 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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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 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5.11%、26.85%、27.54%(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指数最近 1 年、2 年、3 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07%(公司最近三年历史股息率)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 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 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底,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首次本激励计划授 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
权的数量(万份)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2021
(万元)
2022
(万元)
2023
(万元)
2024
(万元)
1,050.30 1,370.89 167.91 616.25 399.86 186.88
  • 注: 1 、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 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 2 、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 3 、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 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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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 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 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三)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 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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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 对象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 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 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 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一)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 本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 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 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 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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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 (1)导致提前行权的情形;

  •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经

  • 董事会审议通过。

  •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 (四)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

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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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 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 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 他相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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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根据 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 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 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 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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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 权,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辞退等原因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 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股票期 权可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获 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 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 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 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 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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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 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 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 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 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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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附 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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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21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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