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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man Optoelectronic Co.,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1
Mar 2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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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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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二〇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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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 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 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适用本制度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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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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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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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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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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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薪酬方案制定和考核管理的机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 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政策与方案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 和制度等),并提交董事会决策;
(二)研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和方案,向董事会提 供决策意见和建议;
(三)审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 考评,考评结果提请董事会决策;
(四)负责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五)董事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实施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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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的薪酬方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监事的薪酬方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 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拟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实际领取薪酬的情况,由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的定期报告中披 露。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薪酬的确定
第七条 依据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不同,可将董事、监事划分为: (一)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的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公司依照《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所聘任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 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四)内部监事:指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的职务的监事(包括职工监事)。
(五)外部监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的职务的监事。
内部董事和外部非独立董事,按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及程序确定 薪酬收入;独立董事,按照股东大会通过的方案发放独立董事津贴;内部监事(含 职工监事),按照公司内部薪酬制度,以其在公司内的实际职务(岗位)领取薪 酬;外部监事按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及程序确定薪酬收入。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收入由基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
(一)基薪是指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获得的年度基本报酬。 高级管理人员的基薪水平,由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并参照同行业和同等规模企业, 每年核定一次。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二)绩效年薪是指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指标获得的风险责 任报酬。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与公司的经营业绩等指标挂钩。
(三)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和具体考核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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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及 住房公积金,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公司承担的 部分由公司支付;其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本制度所提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聘请外部机构进行调查研究的费用,也不包括为 履行职责参加公司的相关调研活动时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第十一条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并造成经营结果异常波 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高管人员的薪酬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四章 考核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前提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能满足对其职责履行的相关要求,包括: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职责履职。
(二)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评估结果,主要 包括对关键问题的把握、参与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水平和质量。
第十三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上年度公司总体经营情 况,按绩效评价指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拟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 额和奖励方式的建议方案,并将考核结果通知考核对象。
第十四条 高管人员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及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的,不予发放绩效奖励,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第十五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与续聘挂钩,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考核结果 依法定程序对高管人员任职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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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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