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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man Optoelectronic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ug 1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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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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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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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一)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 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 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 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 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 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但公司应邀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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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 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 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 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 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互动易 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 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 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6 号: 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 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代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除此之外,未经董事 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 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上市公司应及时将主要 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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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 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七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的字样。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上市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本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收集整理公司财务、项目开发及其经营活动等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 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 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通过电话、公司网站、电子邮件、传真及接待投资者来访等方式回答 投资者的咨询;
(四)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公 司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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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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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的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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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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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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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公正的报道;
(八)保持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良好的交流与合作关系;
(九)做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十)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 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 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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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做好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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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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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 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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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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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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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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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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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 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 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 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 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 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修改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正式执行。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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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承 诺 书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 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 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 (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 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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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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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深圳雷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 编号: | 编号: | |
|---|---|---|
|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 别 |
□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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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 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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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 ||
| 地点 | ||
| 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 ||
|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 要内容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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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清单(如有) |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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