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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man Optoelectronic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Jun 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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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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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62 证券简称:雷曼光电 公告编号:2013-022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曼光电”或“公司”)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 】 1832 号文《关于核准深圳雷曼光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普通股( A 股) 1,68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38 元,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638,4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 33,044,100 元后的募集 资金净额为 605,355,900 元。其中 143,140,000 元拟投资于“高亮度 LED 封装器 件扩建项目”、“高端 LED 显示屏及 LED 照明节能产品扩建项目”,其余 462,215,900 元为“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五洲松德 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确认,并于 2011 年 1 月 10 日出具五洲松德证验字【 2011 】 3-001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经 2013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南海大道支行及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 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将原存放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 12,000 万 元及其相应利息中的 6,000 万转存至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账号 为 73060122000051077 ,截至 2013 年 6 月 6 日,专户余额为 6,000 万元(大写: 陆仟万元整)。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不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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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其他用途。现将该账户中的募集资金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 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有关存期、金额等具 体方式由公司决定并通知中航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 序 号 |
金额 (万元) |
利率 (%) |
|||||
|---|---|---|---|---|---|---|---|
| 存入方式 | 账号 | 期限 | 存款日 | 到期日 | |||
| 1 | 定期存单 | 73060122000051551 | 3,000 | 三个月 | 2.86 | 2013/06/06 | 2013/0906 |
| 2 | 定期存单 | 73060122000051607 | 3,000 | 六个月 | 3.08 | 2013/06/06 | 2013/12/06 |
| 合计 | 6,000 |
二、公司已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海大道支行开设专户,将原存放 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 12,000 万元及其相应利息中剩余 6,000 万元 及利息余额转存至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海大道支行,账号为 10209161010000531 ,截至 2013 年 6 月 6 日,专户余额为 6,502.68992 万元(大 写:陆仟伍佰零贰万陆仟捌佰玖拾玖元贰角整)。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其他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现将该账户中的募集资金以存单 方式存放,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 单方式续存,有关存期、金额等具体方式由公司决定并通知中航证券。公司存单 不得质押。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 序 号 |
金额 (万元) |
利率 (%) |
|||||
|---|---|---|---|---|---|---|---|
| 存入方式 | 账号 | 期限 | 存款日 | 到期日 | |||
| 1 | 定期存单 | 10209161010000531 | 3,000 | 三个月 | 2.86 | 2013/06/06 | 2013/0906 |
| 2 | 定期存单 | 10209161010000531 | 3,502.68992 | 六个月 | 3.08 | 2013/06/06 | 2013/12/06 |
| 合计 | 6,502.68992 |
三、公司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中航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航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 配合中航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航证券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授权中航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阳静、魏奕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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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中航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航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 (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 之间确 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航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中航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航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九、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航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航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航证券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 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中航证券三方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或中航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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