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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man Optoelectronic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Jul 1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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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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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62 证券简称:雷曼光电 公告编号:2012-021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其它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促进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雷曼光电”) 稳步发展,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公司董事会决定使用部分其它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营运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 】 1832 号文《关于核准深圳雷曼 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普通股( A 股) 1,68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38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638,4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 33,044,100 元后的募 集资金净额为 605,355,900 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 务所审验确认,并出具五洲松德证验字【 2011 】 3-001 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中 143,140,000 元拟投资于 “ 高亮度 LED 封装器件扩建项 目 ” 、 “ 高端 LED 显示屏及 LED 照明节能产品扩建项目 ”, 其余 462,215,900 元为 “ 其他与 ” 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
二、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使用情况
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其它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偿还银 行贷款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即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中的 4,800 万元提前归还银行贷款及 2,700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011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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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本次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1,700 万 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并自公告之日起开始实施。
2011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惠州雷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研发基地建设和高端 LED 系列产品产业化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15,153 万元增资惠州雷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研发基地建设和高端 LED 系 列产品产业化项目。
2011 年 9 月 2 日,公司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1,700 万元其他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营运资金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11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其它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 运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中的 1,700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012 年 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一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其它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营运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 资金中的 5,000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目前,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专项账户尚余 168,685,900 元未使 用,现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
以上募集资金使用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 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独立的核查意见,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进行了披露。
三、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由于公司经营领域逐步从封装器件、显示屏及照明产品提供商延伸至 LED 应 用工程、能源管理,经营规模不断扩张,原材料采购持续高位、国内及国外市场 拓展等流动资金需求增加,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存在缺口。为了满足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更好的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公司拟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2,768.13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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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以促进公司持续发展,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
四、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 性与合理性
1 、随着公司着力下游照明应用产业的发展,公司经营领域逐步从封装器件、 显示屏及照明产品提供商延伸至 LED 应用工程、能源管理,经营业务规模不断扩 大,销售渠道的进一步扩张和国内外客户的增加致使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日益增 加;
2 、由于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张,原材料采购持续高位,为了满足公司业务 的正常发展,公司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可以缓解日益增长的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3 、同时目前公司进入下半年产销旺季,随着公司产销规模的有序扩大,对 资金的季节性需求增加,由于多产品链所需的资金回笼周期不同,预计应收账款 占用金额在未来半年内也将会有所增加。
4 、随着公司业务不断增长,流动资金需求不断扩大,如果依赖银行贷款解 决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财务负担,而且由于贷款需要审批等程序也会影响公司的 运营效率。公司计划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2,768.13 万元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解决部分流动资金需求,按目前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每年可 为公司减少潜在利息支出约人民币 166 万元,从而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 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
综上所述,为了确保有充足的流动资金支持公司实现 2012 年度经营目标,给 股东以更大的投资回报,公司计划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2,768.13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 费用,提升经营效益。因此,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2,768.13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五、剩余的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使用计划
对于剩余的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公司将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生 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使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雷曼光电实际使 用剩余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前,将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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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并及时披露。
六、公司说明与承诺
公司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本次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 理相关政策法规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对外披露。
七、相关审议及批准程序
1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其 它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其它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3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2,768.13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的计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发展需 要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1 号 —— 超募资金使用》等有 关规定的要求,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最近十二 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已承诺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 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法规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和必要性。因此同意公司 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4 、保荐机构意见:
( 1 )雷曼光电使用部分其它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2,768.13 万元永久 性补充流动资金,系用于公司发展主营业务之需要,且没有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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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 2 )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分别经雷曼光电董事会全体董事审议通过和 监事会全体监事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的要求。
( 3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 4 )雷曼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超募资金总额为 46,221.59 万元,超募资金中用 于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十二个月内累计未超过超募资金 总额的 20% ,符合《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的有 关规定。
( 5 )雷曼光电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 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同时公司承诺,待归还银行贷款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后十二个月内也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 6 )中航证券将持续关注剩余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雷曼光电在实际 使用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保该部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投资于 其主营业务,不作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等,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保障全体股东利益,并 对超募资金实际使用及时发表明确保荐意见。
基于上述意见,中航证券认为雷曼光电此次使用部分其它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营运资金 2,768.13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中航证券同 意雷曼光电本次对募集资金中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使用计划。
八、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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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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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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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其他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
见。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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