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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man Optoelectronic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Jan 2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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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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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62 证券简称:雷曼光电 公告编号:2011-005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其它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偿还银行贷 款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促进公司稳步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公司当前财务成本,公司董 事会决定使用部分其它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32 号文《关于核准深圳雷 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1,680 万股,每股面值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 币38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38,4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33,044,100 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605,355,860 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五洲松德联 合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确认,并出具五洲松德证验字【2011】3-001 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中143,140,000 元拟投资于“高亮度LED 封装器件扩建项 目”、“高端LED 显示屏及LED 照明节能产品扩建项目”,其余462,215,860 元为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二、以部分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雷曼光 电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提前归还银行贷款4,800万元, 按下 表贷款利率计算在2011年可以为公司节省约90.80万元的利息支出,从而降低财 务费用,增加经营利润,实现募集资金的有效利用,达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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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为:
| 序号 | 借款金额(元) | 借款银行 | 借款日期 | 到期日 | 借款利率(年) |
|---|---|---|---|---|---|
| 1 | 5,000,000 | 招行深圳科技园支行 | 2010-8-2 | 2011-8-2 | 5.81% |
| 2 | 5,000,000 | 招行深圳科技园支行 | 2010-8-12 | 2011-8-12 | 5.81% |
| 3 | 5,000,000 | 招行深圳科技园支行 | 2010-8-26 | 2011-8-26 | 5.81% |
| 4 | 5,000,000 | 招行深圳科技园支行 | 2010-9-1 | 2011-9-1 | 5.81% |
| 5 | 10,000,000 | 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 2010-5-10 | 2011-5-10 | 5.81% |
| 6 | 10,000,000 | 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 2010-5-19 | 2011-5-19 | 5.81% |
| 7 | 8,000,000 | 平安银行华润中心支行 | 2010-6-7 | 2011-6-7 | 5.81% |
本次偿还银行贷款不涉及募投项目的先期投入。
三、以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鉴于公司近年来业务扩张迅猛,原材料采购、设备投入规模均显著提高,对 流动资金的需求持续增加,公司现有资金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更好的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 的盈利能力,雷曼光电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2,700 万元永久 性补充流动资金,以保证公司经营正常运转,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
四、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永久性 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1、将4,800 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可在2011 年减少利息负担约90.80 万元;将2,700 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可在2011 年减少利息负担约 130.73 万元;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两项在2011 年共减少利息负 担约221.53 万元。
2、公司于2010 年9 月27 日及11 月30 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龙华支行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为2,997.97 万元,上述承兑汇票将于2011 年上半年陆续到期,归还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将减 少公司流动资金2,997.97 万元。
3、2010 年1-9 月,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随着公司市场份额 和销量的扩大,公司主动加大了包括芯片在内的原材料备货以及标准型号的产成 品备货, 2010 年9 月30 日应收账款和存货较2009 年12 月31 日有较大的增 幅,但同时也占用公司较多的流动资金,公司的营运资金紧张的情况逐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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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0 年9 月30 日,公司应收账款净额为2,760.33 万元,较2009 年12 月31 日增加1,130.42 万元,增幅为69.35%;公司存货净额为5,836.73 万元, 较2009 年12 月31 日增加3,760.80 万元,增幅为181.16%。
4、随着公司业务不断成长,流动资金需求不断扩大,如果依赖银行贷款解 决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财务负担,而且由于贷款需要审批等程序也会影响公司的 运营效率。
综上所述,为了确保有充足的流动资金支持公司实现2011 年度经营目标, 给股东以更大的投资回报,公司计划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4,800 万元偿还银行贷款及使用 2,700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2011 年可为 公司减少利息负担约221.53 万元,从而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 提升经营效益。因此,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 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五、剩余的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使用计划
对于剩余的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雷曼光电最晚于募集资金到账 后6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使用计划,提 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雷曼光电实际使用剩余的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营运资金前,将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六、公司说明与承诺
公司近12 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使用超额募集资金 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也不进行证券投资等 高风险投资。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及 时对外披露。
七、相关审议及批准程序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其它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其它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营运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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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中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4,800 万元用于 归还银行贷款和2,700 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公司用本次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1 号——超募资金使 用》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 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 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已承诺偿还银行贷款后十二个月 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和必要性。因此同意公司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事项。
4、保荐机构意见:
1)雷曼光电使用部分其它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4,800 万元偿还银行 贷款及使用 2,700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系用于公司发展主营业务之需要, 且没有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 号—超募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2)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分别经雷曼光电董事会全体董事审议通过和监 事会全体监事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的要求。
3)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4)雷曼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超募资金总额为46,221.59 万元,本次用于偿还 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为4,800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超募资金为2,700 万元,超募资金中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十二个月内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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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20%,符合《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 号—超募 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5)雷曼光电最近12 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 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同时公司承诺,待归还银行贷款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也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6)中航证券将持续关注剩余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雷曼光电在实际使 用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保该部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投资于其 主营业务,不作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 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等,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保障全体股东利益,并对 超募资金实际使用及时发表明确保荐意见。
基于上述意见,中航证券认为雷曼光电此次使用部分其它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营运资金4,800 万元偿还银行贷款及使用 2,700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合 理的,也是必要的。中航证券同意雷曼光电本次对募集资金中部分其他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使用计划。
八、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 2、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营运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部分其他与主 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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