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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man Optoelectronic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Oct 2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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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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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62 证券简称:雷曼光电 公告编号:2012-043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2012 年10 月24 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9 月21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送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95,41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本134,000,000 股的71.20%。

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王丽珊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 表人及见证律师列席现场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 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选举李漫铁先生、王丽珊女士、李跃宗先生、 王绍芳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邓燏先生、金鹏先生、陈岗先生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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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生效。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 (1)选举李漫铁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为95,412,000 票,所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1/2,表决结果为当选。

  • (2)选举王丽珊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为95,412,000 票,所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1/2,表决结果为当选。

  • (3)选举李跃宗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为95,412,000 票,所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1/2,表决结果为当选。

  • (4)选举王绍芳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为95,412,000 票,所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1/2,表决结果为当选。

  • (5)选举邓燏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为95,412,000 票,所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1/2,表决结果为当选。

  • (6)选举金鹏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为95,412,000 票,所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1/2,表决结果为当选。

  • (7)选举陈岗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为95,412,000 票,所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1/2,表决结果为当选。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选举李建军女士、邵以健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 事会监事,与于2012 年9 月21 日召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郭 秀碧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生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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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选举李建军女士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票为95,412,000 票,所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1/2,表决结果为当选。

  • (2)选举邵以健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票为95,412,000 票,所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1/2,表决结果为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王彩章和苏萃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 (一)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二)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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