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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man Optoelectronic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Jul 1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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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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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深圳雷 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 度,我们对公司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现场核查,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 时)会议及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 见: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深证局公司字【 2012 】 43 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 有关要求通知》之相关要求,修订、完善了《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相关 要求,进一步建立了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规划,并充分重视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更好地保护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 益。因此同意将《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2 年— 2014 年)》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定的《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2 年— 2014 年)》,充分重视 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方式、 股票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 的分红政策。我们同意《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2 年— 2014 年)》。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原有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政策进行了变更。此次会计政策变 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要求,能够使会计数据更加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同 意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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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使用部分其它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 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部分其它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能满 足公司业务及战略发展的需要,提升公司的竞争力与影响力;同时,本次部分其 它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决策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1 号——超募资金使用》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也不构成关联交易。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营运资金 3,000 万元用于设立全 资子公司。

五、关于使用部分其它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 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2,768.13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的计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发展需 要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1 号 —— 超募资金使用》等有 关规定的要求,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最近十二 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已承诺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 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法规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和必要性。因此同意公司 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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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 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邓 燏 金 鹏 陈 岗 2012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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