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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man Optoelectronic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2

Aug 1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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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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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作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曼光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 资金使用》等有关规定,对雷曼光电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项进行了 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雷曼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32号文核准,雷曼光电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8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38.00元,募集资金总 额638,4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605,355,90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由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出具的 五洲松德证验字【2011】3-00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 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根据雷曼光电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的披露:“高亮度LED封装器件扩建项目”和“高端LED显示屏及LED照明节 能产品扩建项目”两项目合计使用募集资金143,140,000元, “其他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营运资金”计462,215,900元。

二、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具体内容

根据《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拟 分别使用9,672万元和4,642万元投资高亮度LED封装器件扩建项目和高端LED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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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屏及LED照明节能产品扩建项目。

2011年6月1日,公司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惠州雷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研发基地建设和高端 LED系列产品产业化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即 超募资金)15,153万元增资惠州雷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研发基地建设和 高端LED系列产品产业化项目。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计划建设周期为18个月,其中筹备期6个月,建设 期为12个月,预计于2012年6月底主体工程完工,8月底竣工。截至2012年6月30 日,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4,910.44万元用于募集资金项目建设。

为保证公司生产正常运行,根据当前实际建设投资情况,公司拟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将项目建设周期延长2个月,即延长至2012年10月31日, 调整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的状态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

三、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程的原因

根据《招股说明书》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计划,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 亮度LED封装器件扩建项目”、“高端LED显示屏及LED照明节能产品扩建项目”以 及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生产研发基地建设和高端LED系列产品产业化项目”进度 调整的原因如下:

(一)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在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园开发区东江高 新科技产业园实施,由于项目建设用电容量较大,新地块所在产业园供电能力不 足、电压等级不够,需要电力部门架设输电线路,满足供电需求,由于涉及多个 部门审批,影响了项目实施进度;

(二)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主体工程已于六月建成,但由于公司车 间需为超洁净、防静电设计,装修要求较高;同时,项目建设工程必须待土建验 收以后方可实施,项目的土建验收涉及一系列审批程序,验收周期较长,也延缓 了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

因此,为保证项目更好的实施效果,公司决定调整上述项目的建设进程,将 项目完成时间推迟至20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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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进度的议案》;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为保证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拥有更好的实施效果,特调整该项目的建设进度,将项目完成时间 推迟至2012 年10 月31 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程调整符合实际情况,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调整 事项。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航证券认为:(1)雷曼光电调整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 度是根据项目实际资金投入时间、实施情况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做出的决定,未 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2)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调整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 综上所述,综上所述,雷曼光电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保荐 机构同意雷曼光电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调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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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许春海 魏 奕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201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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