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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man Optoelectronic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7
May 1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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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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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光电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雷曼 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广东宝城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7年5 月18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召 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17 年4 月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 于召开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大会通知》”),经本所律 师审查,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所有议案已在《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 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现场会议 于 2017 年5 月18 日下午15 点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白芒百旺信工业园区二区八 栋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漫铁先生主持。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5 月18 日上午9:30 至11:30, 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第 1 页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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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5 月17 日下午15:00 至2017 年5 月18 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 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 人,代表股份共计 177,931,9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9,787,153 股的比例为50.868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017 年 5 月12 日收市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股东均持有股东相 关证明,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8 人, 代表股份共计116,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9,787,153 股的比例为 0.033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了认证。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 人,代表股份共计178,048,38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9,787,153 股的比例为50.9019%。其中,持股5%以下 (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8 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6,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9,787,153 股的比 例为0.0333%。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我国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大会通知》列明的 议案进行表决,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按规 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监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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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并当场公布最终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177,952,381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1%,反对22,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弃权73,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7.5258%;反对22,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9.0722%;弃权73,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63.4021%。
2、《关于<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177,952,381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1%,反对22,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弃权73,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7.5258%;反对22,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9.0722%;弃权73,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63.4021%。
3、《关于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同意177,952,381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1%,反对22,2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弃权73,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7.5258%;反对22,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9.0722%;弃权73,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63.4021%。
4、《关于<2016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同意177,953,381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6%,反对21,2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弃权73,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8.3849%;反对21,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8.2131%;弃权73,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63.4021%。
5、《关于<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同意177,953,381 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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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6%,反对21,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弃权73,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8.3849%;反对21,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8.2131%;弃权73,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63.4021%。
6、《关于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178,012,181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7%,反对36,2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0,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8.9003%;反对36,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1.0997%;弃权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7、《关于2016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同意177,952,381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1%,反对44,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弃权52,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7.5258%;反对44,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7.8007%;弃权52,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44.6735%。
8、《关于董事2016 年度薪酬、2017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同意178,004,3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3%,反对 2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弃权2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2,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2.1993%;反对22,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9.0722%;弃权21,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18.7285%。
9、《关于监事2016 年度薪酬、2017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同意177,952,3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1%,反对 2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弃权7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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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7.5258%;反对22,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9.0722%;弃权73,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63.4021%。
10、《关于定向回购深圳市拓享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柯志鹏、洪茂良、孙晋 雄2016 年度应补偿股份的议案》,同意177,974,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3%,反对2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弃权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该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6.2543%;反对22,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9.0722%;弃权52,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44.6735%。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或者股份赠与相关事宜的 议案》,同意177,974,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583%,反对2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弃权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6.2543%;反对22,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9.0722%;弃权52,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44.6735%。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大会通知》公告的拟审 议提案一致,也未出现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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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波
经办律师:彭素球
经办律师:张芬
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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