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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CRON INDUSTRIAL DEVELOPMENT GROUP CO., LTD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1

Sep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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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43 证券简称:联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6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共计31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61,055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的0.1262%。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8 年5 月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的相关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2、2018 年5 月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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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的相关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3、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公示届满,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 年6 月14 日,公司召开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 通过《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修订稿)的议案》、《<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出具了 《关于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

5、2018 年8 月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延期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 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授予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2018年8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 关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出具了《关于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7、2018年9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完毕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事项,共向12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55.23万股,授予价格为5.87元/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8年9月3日,上 市日为2018年9月14日。

8、2019年3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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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议案》;2019年4月8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并 注销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3,000股。

9、2019年9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数量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2019年10月8日,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上述议案。本次回购并注销8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 计5,691,268股。

10、2019年9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7人,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31,428股。

11、2019年11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2019年11月22日,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上述议案。本次回购并注销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 计595,862股。

12、2020年4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2020年4月24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 述议案。本次回购并注销3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335,666股。

13、2020年9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6人,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33,224股。

14、2020年10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2020年11月12日,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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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议案。本次回购并注销2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885,032股。

15、2021年6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2021年6月29日,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次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39,920股。

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3%。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8年9月3日,上市日期为2018年9月14日,公 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于2021年9月14日届满。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形,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述情形,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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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1)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合并口径)
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仅适用于本激励计划中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具
体如下:
业绩考核指标
2020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
净利润
45,000 万元以上(含本数)
当期解锁100%
45,000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
当期不得解锁
(2)新材料板块
新材料板块业绩考核指标由联创聚氨酯及联创聚合
物两个子公司组成。
业绩考核指标
2020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
净利润
800万元以上(含本数)
当期解锁100%
680万元以上(含本数)~800万元
(不含本数)
当期解锁80%
560万元以上(含本数)~680万元
(不含本数)
当期解锁60%
经考核,新材料板
块2020年度实现的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
归属于上市公司的
净利润为1,254.57
万元,满足解锁条
件。
业绩考核指标
2020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
净利润
800万元以上(含本数) 当期解锁100%
680万元以上(含本数)~800万元
(不含本数)
当期解锁80%
560万元以上(含本数)~680万元
(不含本数)
当期解锁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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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人层面考核指标: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第
七条之规定,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合格以
上的前提下,方可按照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具体
如下:
考核等级
考核评分
解除限售比例
优秀
90分~100分
100%
良好
80分~89分
80%
合格
70分~79分
60%
不合格
0分~69分
0%
2020年度,30名激
励对象绩效考核结
果均在90分以上,
满足100%解除限售
条件,1名激励对
象绩效考核结果为
78分,本次解除限
售比例为60%。

注:1、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仅适用于本激励计划中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子公司团队的激励对象需同时完成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目标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能对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当期解除限售 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在上述约定 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比例而不能申请 解除限售的当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予以回购注销。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31名,其中上市公司有6名,新材料 板块有25名。上市公司6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已满足解锁条件。新材 料板块24名激励对象完成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满 足100%解除限售条件,1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78分,本次解除限售比例为 6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 将按照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 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33%。

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1人,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1,461,055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262%,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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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股)
第三次可解锁限制
性股票数量(股)
剩余未解锁限
制性股票数量
(股)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业务)人员
(31人)
1,461,055
1,461,055

0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 股票第三期解锁条件是否达成及激励对象是否符合解锁条件进行了核查,认为解 锁条件已达成,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子公司 业绩考核条件已达成;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在个人绩效考核层面的考核条 件已全部或部分达成,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相关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权激励的规定, 公司应就解锁相关事项及时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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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备查文件

  • 1、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一次会议决议;

  •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

  •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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