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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CRON INDUSTRIAL DEVELOPMENT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Oct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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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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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 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或“本 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包 括:

(一)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 (二)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

(三)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四)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情形;

(五)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六)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的情形。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 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 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草案的修订,同 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10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