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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CRON INDUSTRIAL DEVELOPMENT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Jan 3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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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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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联创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联创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深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规文件的规范性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
-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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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 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 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 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 券事务部或者董事会秘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 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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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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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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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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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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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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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 “ 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 ” 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 “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 ” 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 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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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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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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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除 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处罚外,本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予 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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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 股管理相关事宜有新规定发布,公司应按照新的要求执行,并相应修订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本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联创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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