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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CRON INDUSTRIAL DEVELOPMENT GROUP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Nov 1, 2021
55339_rns_2021-11-01_0e1abc2d-5587-4e6c-b979-cbcc32485a5c.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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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七次会议的相 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 意见
(一)公司本次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系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事项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事项属于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 授权范围内,已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三)本次调整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 年11 月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确定的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 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 年11 月1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4 名激励对象授予2,86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40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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