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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CRON INDUSTRIAL DEVELOPMENT GROUP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Aug 2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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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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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43 证券简称:联创节能 公告编号:2012-004

山东联创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联创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12 年8 月13 日以传真、邮件、专人送达等方 式发出,会议于2012 年8 月18 日上午9:00 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会议由董事长李洪国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 董事8 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8 名(其中独立董事郭宝华、孟庆君、程 华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参会),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 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的议案》。

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 已以自筹资金42,895,488.40 元先行投入募投项目建设中。信永中和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 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XYZH/2012JNA4008 号《关于山东联创节能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鉴定报 告》。

表决结果:同意8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330 万平米/年硬质 聚氨酯高效防火保温板项目的议案》

公司于2012 年8 月成功上市,逐步向规模化、科学化、国际化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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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发展。为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投资5500 万元新 建330 万平方米/年硬质聚氨酯高效防火保温板项目。

表决结果:同意8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邵秀英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因马剑伟先生辞去董事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任职),其自动失去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 度》的有关规定,现增补邵秀英为新委员,任期自2012 年8 月18 日至 本届董事任职届满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8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张波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张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2012 年8 月18 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8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魏中传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魏中传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

2012 年8 月18 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8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特此公告。

附件一:公司副总经理张波先生简历

附件二:公司副总经理魏中传先生简历

山东联创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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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张波: 1975 年11 月出生,大专,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曾任职于山东万杰集团、博山特种水泥厂;2008 年8 月至2010 年6 月 任联创有限销售经理;现任联创节能销售部经理。持有公司限售股10 万 股。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 高级管理人员;

(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 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未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也均未在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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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魏中传: 1972 年2 月出生,中专,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曾任山东东大化学工业集团环氧丙烷厂车间副主任;2003 年5 月至2010 年6 月任联创有限销售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销售经理。持有公司限售 股266.40 万股。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 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未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也均未在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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