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LECRON INDUSTRIAL DEVELOPMENT GROUP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3

Mar 5, 2013

55339_rns_2013-03-05_0363a78e-ad00-48b5-a66a-689486cc5f78.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45 楼, 200041

45[st] Floor, Nanzheng Building, 580 Western Nanjing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 /TEL: (8621) 5234-1668 传真 /FAX: (8621) 5234-1670

关于山东联创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联创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联创节能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一二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 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是由2013 年1 月19 日召开的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 会于2013 年1 月2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 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式等内 容。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 年3 月5 日上午9:00 在淄博市公司二楼会议室 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李洪国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 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 通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 提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063,2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66%。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 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股东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年度股 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6 项议案:

  • 1、关于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关于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关于续聘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4、关于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5、关于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6、关于《2012 年度报告全文及2012 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形式及计 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联创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 号南证大厦45-46 层

负责人:

倪俊骥

经办律师:

张海燕 尹永志

20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