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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guer (Shenzhen) Microelectronics Corp.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Oct 1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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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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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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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力合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 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 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 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深 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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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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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清 华信息港科研楼 1101)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 表股份 30,891,01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0.8910%。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以及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 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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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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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如下 2 项议案:
-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30,891,01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5,001,012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30,891,01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5,001,012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虽然公司监事未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的计票和监票,但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上述事项不影响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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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虽然公司监事未参与本次股东 大会的计票和监票,但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上述事项不影响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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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石 璁
经办律师:
黄超颖
202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