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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guer (Shenzhen) Microelectronics Corp.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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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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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制度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文件的规范性要求,结合《深圳市力合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 第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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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 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 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 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 交所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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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交 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 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情 形的说明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等信息。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 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部或 者董事会秘书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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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 ( )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 (二)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上述“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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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

  •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除接受中国 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处罚外,本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 罚。

  •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本公司董事会。

  •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的业务规则相冲突的,以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的业务规则为准。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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