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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guer (Shenzhen) Microelectronics Corp.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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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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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增强年报 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意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深圳 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 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 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及重大差错的范围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年报 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重大差错的 其他事项。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自律监管 指引、自律监管指南、备忘录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三)违反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上市规则》使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 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使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的;
(六)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因《上市规则》第6.2.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 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 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上市规则》第6.2.1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 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6.2.1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上市规则》第6.2.3 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 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 异较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 10%以上,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 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事故原因调查、责任追究调查
的;
-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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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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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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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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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有证据表明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工作职责且非个人原因造成重大 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可免予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六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 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也在绩效考核中进行体现,具体方案由董事 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 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修 订后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6 日